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286號
- 公訴人
-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莊睿峯
- 選任辯護人
- 陳辰軒律師
黃博彥律師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2484號、第4052號、第4053號、第405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莊睿峯自民國壹佰壹拾壹年壹月玖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按羈押被告,審判中不得逾3月。但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者,得於期間未滿前,經法院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或第101條之1之規定訊問被告後,以裁定延長之,延長羈押期間,審判中每次不得逾2月,該裁定除當庭宣示者外,於期間未滿前以正本送達被告者,發生延長羈押之效力,同法第108條第1項前段、第2項及第5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被告莊睿峯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提起公訴,前經本院裁定被告自民國110年11月9日起延長羈押2月。現其延長羈押期間行將屆滿,經本院於110年12月24日審理期日為訊問,合先敘明。
三、查被告於審理時否認販賣第二級毒品犯行,惟依卷內事證,足認被告犯罪嫌疑重大。本院斟酌被告所述與部分證人所述有所不符,且尚有證人待到庭接受交互詰問,非無串證之虞,仍有羈押之原因,且無從以具保或其他侵害人身自由較輕微之方式替代羈押,而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爰裁定被告自111年1月9日起延長羈押2月。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前段、第2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