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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286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12 月 28 日

法官簡志龍施添寶顏偲凡

公訴人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莊睿峯
選任辯護人
陳辰軒律師

黃博彥律師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2484號、第4052號、第4053號、第405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莊睿峯自民國壹佰壹拾壹年壹月玖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按羈押被告,審判中不得逾3月。但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者,得於期間未滿前,經法院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或第101條之1之規定訊問被告後,以裁定延長之,延長羈押期間,審判中每次不得逾2月,該裁定除當庭宣示者外,於期間未滿前以正本送達被告者,發生延長羈押之效力,同法第108條第1項前段、第2項及第5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被告莊睿峯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提起公訴,前經本院裁定被告自民國110年11月9日起延長羈押2月。現其延長羈押期間行將屆滿,經本院於110年12月24日審理期日為訊問,合先敘明。

三、查被告於審理時否認販賣第二級毒品犯行,惟依卷內事證,足認被告犯罪嫌疑重大。本院斟酌被告所述與部分證人所述有所不符,且尚有證人待到庭接受交互詰問,非無串證之虞,仍有羈押之原因,且無從以具保或其他侵害人身自由較輕微之方式替代羈押,而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爰裁定被告自111年1月9日起延長羈押2月。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前段、第2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8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簡志龍

法 官 施添寶

          法 官 顏偲凡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忠賢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286號於民國 110 年 12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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