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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交附民字第99號

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11 月 16 日

法官劉桂金曾淑婷施又傑

原告
楊智宇
被告
李裕棋
被告
羲澍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王宇宏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10年度基交簡字第345號(由110年度交易字第135號改分)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 官 劉桂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6 日

法 官 曾淑婷

法 官 施又傑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6 日

書記官 連懿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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