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1,007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勞安訴字第1號

過失致死等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10 月 18 日

法官齊潔李辛茹謝昀芳

公訴人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信福航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陳兩傳
被告
蔡萬金

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0年10月15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第二項應更正為:「蔡萬金犯過失致人於死罪,處拘役伍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理由

一、按裁判如顯係文字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除判決宣示前,得依刑事訴訟法第40條增刪予以訂正外,其經宣示或送達者,得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依刑事訴訟法第199條(即現行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由原審法院依聲請或本職權以裁定更正(司法院釋字第43號解釋參照)。

二、查本院於民國110年10月15日所為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第2項原載:「蔡萬金犯業務過失致人於死罪,處拘役伍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贅載「業務」2字。惟觀諸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事實欄及理由欄已記載被告蔡萬金所犯係過失致人於死罪之旨,並援引修正後刑法第276條為論罪法條,故上開誤載,顯係文字上誤寫之顯然錯誤,且不影響於全案情節及判決本旨,揆諸首揭說明,爰依職權補充更正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齊 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8  日

法 官 李辛茹

法 官 謝昀芳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8  日

書記官 王靜敏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0年度勞安…」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