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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基簡字第542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1 月 03 日

法官王福康

聲請人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陳素珍

上列上訴人因竊盜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0年8月27日所為之判決(110年度基簡字第542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按提起上訴,應於送達判決後20日內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49條規定甚明。本件上訴人係於民國110年8月31日收受本院110年度基簡字第542號判決正本(由同居人即兄弟陳永吉收受),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竟遲至110年12月27日始行上訴,顯已逾越上訴期間,其上訴即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基隆簡易庭法 官 王福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本院合議庭。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3   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4   日

書記官 彭淑芳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0年度基簡字第542號於民國 111 年 01 月 03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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