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基簡字第542號
- 聲請人
-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陳素珍
上列上訴人因竊盜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0年8月27日所為之判決(110年度基簡字第542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按提起上訴,應於送達判決後20日內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49條規定甚明。本件上訴人係於民國110年8月31日收受本院110年度基簡字第542號判決正本(由同居人即兄弟陳永吉收受),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竟遲至110年12月27日始行上訴,顯已逾越上訴期間,其上訴即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基隆簡易庭法 官 王福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