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0年度智易字第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違反商標法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12 月 06 日
- 法官吳佳齡
- 被告陳泓宇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0年度智易字第5號 公 訴 人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泓宇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 第1180號),被告自白犯罪,檢察官聲請認罪協商而為判決,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陳泓宇犯商標法第九十七條之非法販賣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處拘役叁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扣案如起訴書附表編號1至編號9之物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除補充「被告陳泓宇於本院審理及協商程序中之自白」為證據外,餘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如附件起訴書之記載。 二、本案經檢察官與被告於審判外就科刑範圍達成合意,且被告為認罪之表示,此有「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協商進行單暨程序紀錄表」及本院協商程序筆錄附卷為憑。經查,上開協商合意之內容,並無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所列 情形之一,是檢察官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核無不合,本院爰不經言詞辯論,依雙方協商合意內容判決如主文。三、應適用之法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2第1項、第455條之4 第2項、第455條之8、第454條第2項,商標法第97條前段、 第98條,刑法第11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74條第1項第1 款。 四、本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第2款、第 4款、第6款、第7款所定情形之一,或違反同條第2項規定者外,不得上訴。 五、如有上開可得上訴情形,得自收受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本案經檢察官呂秉炎提起公訴,檢察官陳宜愔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6 日刑事第五庭法 官 吳佳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第2款、第4款、第6款、第7款所定情形之一,或違反同條第2項規定者外,不得 上訴。 如有前揭除外情形,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 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6 日書記官 周育義 附錄論罪法條: 商標法第97條 明知他人所為之前二條商品而販賣,或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5萬元以下罰金;透過電子媒體或網路方式為之者,亦同。 附件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0年度偵字第1180號 被 告 陳泓宇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陳泓宇明知附表所示之各商標圖樣,分別係經營附表所示品牌之英商艾須特貝克戴維斯有限公司(下稱艾須特貝克公司)、一號娛樂英國有限公司(下稱一號娛樂公司)、日商任天堂株式會社(下稱任天堂會社)、日商小學館集英社製作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小學館公司)、日商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三麗鷗公司)及日商連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日商連公司)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下稱智財局)申請註冊取得如附表商標註冊證號之商標權,且現仍均在專用期間內,並為全球國際知名品牌與消費大眾所共知之著名商標,未經商標註冊人授權或同意,不得於同一或類似之商品,使用相同或近似之註冊商標,亦不得販賣或意圖販賣而持有或陳列前開商標之商品。竟基於販賣或意圖販賣而持有上開未經各商標權人授權或同意商品之犯意,自民國107年8月間起至109年8月間,自網路購物平台「淘寶網」之不詳賣家,陸續購得仿冒上述商標之商品後,在基隆市○○○○路000○00號住處,經網 際網路,在其經營之露天拍賣平台帳號「faddismˍangel」頁面內,公開陳列仿冒上開商標之商品,並陸續將如附表所示侵害商標權之商品,販售予不特定人牟利。嗣經警自上開露天拍賣平台帳號頁面,向陳泓宇購得仿冒佩佩豬商標玩具1件後,經商標權人委任之鑑定人鑑定確為仿冒商品,復於109年8月26日12時41分許持搜索票赴其上址住處執行搜索, 當場扣得如附表所示之數量與商品,且經將該等商品經送商標權人委任之鑑定人鑑定後,確認均為仿冒商標之商品,始悉上情。 二、案經艾須特貝克公司、一號娛樂公司、任天堂會社訴由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移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㈠ 被告陳泓宇於警詢與本署偵查中之供述。 被告坦承上揭販賣或持有附表所示商品之事實,惟辯稱:伊是向網路下單購買,買的價格是看網路大家公布的價格,伊不知道正版商品與伊購買商品有什麼差異,伊在網路購買時候有問過賣家商品有沒有問題,賣家都說沒有問題,伊才會下單購買,但佩佩豬的商品係向佳發玩具行購買的云云。 ㈡ 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刑事警察大隊偵一隊搜索、扣押筆錄與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份。 證明被告販賣或持有附表所示商品之事實。 ㈢ 露天拍賣平台帳號「faddismˍangel」頁面5張。 證明被告陳列附表所示商品之事實。 ㈣ 被告於「淘寶網」登錄之擷取畫面1張。 證明被告自「淘寶網」登錄購入上揭仿冒商標商品之事實。 ㈤ 1.貞觀法律事務所於109年10月13日出具之鑑定報告書1紙。 2.艾須特貝克公司、一號娛樂公司於109年10月13日出具之刑事陳報狀1紙。 3.智財局商標註冊第00000000、00000000號之商標詳細報表1紙。 證明附表編號1、2、3所示商品係仿冒商標圖樣之商品。 ㈥ 1.任天堂會社於109年11月24日出具之鑑定意見書1紙。 2.智財局商標註冊第00000000號之商標詳細報表1紙。 證明附表編號4所示商品係仿冒商標圖樣之商品。 ㈦ 1.國際影視有限公司於109年10月27日出具之鑑定報告書、仿冒商品鑑價報告書各1紙。 2.小學館公司107年4月1日出具之授權委任狀。 3.智財局商標註冊第00000000號之商標詳細報表1紙。 證明附表編號5所示商品係仿冒商標圖樣之商品。 ㈧ 1.萬國法律事務所於109年10月15日出具之侵害商標權真仿品比對報告、侵權仿冒品鑑價報告各1紙。 2.三麗鷗公司於109年10月15日出具之刑事陳報狀1紙。 3.智財局商標註冊第00000000號之商標詳細報表1紙。 證明附表編號6所示商品係仿冒商標圖樣之商品。 ㈨ 1.萬國法律事務所於109年10月15日出具之侵害商標權真仿品比對報告、侵權仿冒品鑑價報告各1紙。 2.日商連公司於109年10月15日出具之刑事陳報狀1紙。 3.智財局商標註冊第00000000、00000000、00000000號之商標詳細報表1紙。 證明附表編號7、8、9所示商品係仿冒商標圖樣之商品。 ㈩ 佳發玩具行110年6月7日函。 佐證附表編號3所示商品非佳發玩具行出貨商品之事實。 二、核被告陳泓宇所為,係犯商標法第97條前段之明知為仿冒商品仍販賣罪嫌。被告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輸入仿冒商標商品之行為,為販賣仿冒商標商品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再被告以一行為侵害如附表所示數商標權人法益,為想像競合犯,請依刑法第55條,從一重處斷。又被告自107 年8月間起,至查獲時止,先後多次在密切接近之一定時間 及空間內,持有並公開陳列、販售仿冒商標商品之行為,客觀上具有反覆、延續實行之特徵,從而,在行為概念上,縱有多次侵害商標權人之商標權之舉措,亦請論以集合犯之包括一罪。再扣案仿冒商標圖樣之商品,請依商標法第98條規定宣告沒收。又被告之犯罪所得,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宣告沒收,如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請依 刑法第38條之1第3項規定,追徵其價額。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7 日檢 察 官 呂秉炎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6 日書 記 官 蕭舜文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商標法第97條 (罰則) 明知他人所為之前二條商品而販賣,或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 5 萬元以下罰金;透過電子媒體或網路方式為之者,亦同。 附表: 編號 品牌 商標權人 商標圖樣 商標註冊證號 商品 數量 1 英商 艾須特貝克公司/一號娛樂公司 詳偵卷第47、51頁 第00000000、 00000000號 仿冒左列商標圖樣之氣球 33個 2 仿冒左列商標圖樣之充氣氣球 20個 3 仿冒左列商標圖樣之玩具 4個 4 日商 任天堂會社 詳偵卷第71頁 第00000000號 仿冒左列商標圖樣之氣球 96個 5 日商 小學館公司 詳偵卷第85頁 第00000000號 仿冒左列商標圖樣之氣球 49個 6 日商 三麗鷗公司 詳偵卷第109頁 第00000000號 仿冒左列商標圖樣之氣球 11個 7 日商 日商連公司 詳偵卷第119頁 第00000000號 仿冒左列商標圖樣之氣球 52個 8 日商 日商連公司 詳偵卷第121頁 第00000000號 仿冒左列商標圖樣之氣球 60個 9 日商 日商連公司 詳偵卷第123頁 第00000000號 仿冒左列商標圖樣之氣球 28個 共計 353個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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