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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0年度智易字第5號

違反商標法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12 月 06 日

法官吳佳齡

公訴人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陳泓宇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1180號),被告自白犯罪,檢察官聲請認罪協商而為判決,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陳泓宇犯商標法第九十七條之非法販賣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處拘役叁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扣案如起訴書附表編號1至編號9之物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除補充「被告陳泓宇於本院審理及協商程序中之自白」為證據外,餘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如附件起訴書之記載。

二、本案經檢察官與被告於審判外就科刑範圍達成合意,且被告為認罪之表示,此有「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協商進行單暨程序紀錄表」及本院協商程序筆錄附卷為憑。經查,上開協商合意之內容,並無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所列情形之一,是檢察官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核無不合,本院爰不經言詞辯論,依雙方協商合意內容判決如主文。

三、應適用之法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2第1項、第455條之4第2項、第455條之8、第454條第2項,商標法第97條前段、第98條,刑法第11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74條第1項第1款。

四、本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第2款、第4款、第6款、第7款所定情形之一,或違反同條第2項規定者外,不得上訴。

五、如有上開可得上訴情形,得自收受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 本案經檢察官呂秉炎提起公訴,檢察官陳宜愔到庭執行職務。

刑事第五庭法 官 吳佳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第2款、第4款、第6款、第7款所定情形之一,或違反同條第2項規定者外,不得上訴。如有前揭除外情形,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6   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6   日

書記官 周育義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論罪法條:
商標法第97條
明知他人所為之前二條商品而販賣,或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
輸出或輸入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5萬
元以下罰金;透過電子媒體或網路方式為之者,亦同。
附件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0年度偵字第1180號
  被   告 陳泓宇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
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陳泓宇明知附表所示之各商標圖樣,分別係經營附表所示品
    牌之英商艾須特貝克戴維斯有限公司(下稱艾須特貝克公司
    )、一號娛樂英國有限公司(下稱一號娛樂公司)、日商任
    天堂株式會社(下稱任天堂會社)、日商小學館集英社製作
    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小學館公司)、日商三麗鷗股份有限公
    司(下稱三麗鷗公司)及日商連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日商連
    公司)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下稱智財局)申請註冊取得如
    附表商標註冊證號之商標權,且現仍均在專用期間內,並為
    全球國際知名品牌與消費大眾所共知之著名商標,未經商標
    註冊人授權或同意,不得於同一或類似之商品,使用相同或
    近似之註冊商標,亦不得販賣或意圖販賣而持有或陳列前開
    商標之商品。竟基於販賣或意圖販賣而持有上開未經各商標
    權人授權或同意商品之犯意,自民國107年8月間起至109年8
    月間,自網路購物平台「淘寶網」之不詳賣家,陸續購得仿
    冒上述商標之商品後,在基隆市○○○○路000○00號住處,經網
    際網路,在其經營之露天拍賣平台帳號「faddismˍangel」
    頁面內,公開陳列仿冒上開商標之商品,並陸續將如附表所
    示侵害商標權之商品,販售予不特定人牟利。嗣經警自上開
    露天拍賣平台帳號頁面,向陳泓宇購得仿冒佩佩豬商標玩具
    1件後,經商標權人委任之鑑定人鑑定確為仿冒商品,復於1
    09年8月26日12時41分許持搜索票赴其上址住處執行搜索,
    當場扣得如附表所示之數量與商品,且經將該等商品經送商
    標權人委任之鑑定人鑑定後,確認均為仿冒商標之商品,始
    悉上情。
二、案經艾須特貝克公司、一號娛樂公司、任天堂會社訴由內政
    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移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㈠ 被告陳泓宇於警詢與本署偵查中之供述。 被告坦承上揭販賣或持有附表所示商品之事實,惟辯稱:伊是向網路下單購買,買的價格是看網路大家公布的價格,伊不知道正版商品與伊購買商品有什麼差異,伊在網路購買時候有問過賣家商品有沒有問題,賣家都說沒有問題,伊才會下單購買,但佩佩豬的商品係向佳發玩具行購買的云云。 ㈡ 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刑事警察大隊偵一隊搜索、扣押筆錄與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份。 證明被告販賣或持有附表所示商品之事實。 ㈢ 露天拍賣平台帳號「faddismˍangel」頁面5張。 證明被告陳列附表所示商品之事實。 ㈣ 被告於「淘寶網」登錄之擷取畫面1張。 證明被告自「淘寶網」登錄購入上揭仿冒商標商品之事實。 ㈤ 1.貞觀法律事務所於109年10月13日出具之鑑定報告書1紙。 2.艾須特貝克公司、一號娛樂公司於109年10月13日出具之刑事陳報狀1紙。 3.智財局商標註冊第00000000、00000000號之商標詳細報表1紙。 證明附表編號1、2、3所示商品係仿冒商標圖樣之商品。 ㈥ 1.任天堂會社於109年11月24日出具之鑑定意見書1紙。 2.智財局商標註冊第00000000號之商標詳細報表1紙。 證明附表編號4所示商品係仿冒商標圖樣之商品。 ㈦ 1.國際影視有限公司於109年10月27日出具之鑑定報告書、仿冒商品鑑價報告書各1紙。 2.小學館公司107年4月1日出具之授權委任狀。 3.智財局商標註冊第00000000號之商標詳細報表1紙。 證明附表編號5所示商品係仿冒商標圖樣之商品。 ㈧ 1.萬國法律事務所於109年10月15日出具之侵害商標權真仿品比對報告、侵權仿冒品鑑價報告各1紙。 2.三麗鷗公司於109年10月15日出具之刑事陳報狀1紙。 3.智財局商標註冊第00000000號之商標詳細報表1紙。 證明附表編號6所示商品係仿冒商標圖樣之商品。 ㈨ 1.萬國法律事務所於109年10月15日出具之侵害商標權真仿品比對報告、侵權仿冒品鑑價報告各1紙。 2.日商連公司於109年10月15日出具之刑事陳報狀1紙。 3.智財局商標註冊第00000000、00000000、00000000號之商標詳細報表1紙。 證明附表編號7、8、9所示商品係仿冒商標圖樣之商品。 ㈩ 佳發玩具行110年6月7日函。 佐證附表編號3所示商品非佳發玩具行出貨商品之事實。 
二、核被告陳泓宇所為,係犯商標法第97條前段之明知為仿冒商
    品仍販賣罪嫌。被告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輸入仿冒商標
    商品之行為,為販賣仿冒商標商品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
    論罪。再被告以一行為侵害如附表所示數商標權人法益,為
    想像競合犯,請依刑法第55條,從一重處斷。又被告自107
    年8月間起,至查獲時止,先後多次在密切接近之一定時間
    及空間內,持有並公開陳列、販售仿冒商標商品之行為,客
    觀上具有反覆、延續實行之特徵,從而,在行為概念上,縱
    有多次侵害商標權人之商標權之舉措,亦請論以集合犯之包
    括一罪。再扣案仿冒商標圖樣之商品,請依商標法第98條規
    定宣告沒收。又被告之犯罪所得,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
    宣告沒收,如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請依
    刑法第38條之1第3項規定,追徵其價額。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7  日
               檢 察 官 呂秉炎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6  日
               書  記  官 蕭舜文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商標法第97條
(罰則)
明知他人所為之前二條商品而販賣,或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
輸出或輸入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
5 萬元以下罰金;透過電子媒體或網路方式為之者,亦同。
附表: 
編號 品牌 商標權人 商標圖樣 商標註冊證號 商品 數量 1  英商 艾須特貝克公司/一號娛樂公司 詳偵卷第47、51頁 第00000000、 00000000號 仿冒左列商標圖樣之氣球  33個 2     仿冒左列商標圖樣之充氣氣球 20個 3     仿冒左列商標圖樣之玩具 4個 4  日商 任天堂會社 詳偵卷第71頁 第00000000號 仿冒左列商標圖樣之氣球 96個 5  日商 小學館公司 詳偵卷第85頁 第00000000號 仿冒左列商標圖樣之氣球 49個 6 日商 三麗鷗公司 詳偵卷第109頁 第00000000號 仿冒左列商標圖樣之氣球 11個 7 日商 日商連公司 詳偵卷第119頁 第00000000號 仿冒左列商標圖樣之氣球 52個 8 日商 日商連公司 詳偵卷第121頁 第00000000號 仿冒左列商標圖樣之氣球 60個        9 日商 日商連公司 詳偵卷第123頁 第00000000號 仿冒左列商標圖樣之氣球 28個        共計      353個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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