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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228號

定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3 月 19 日

法官李岳

聲請人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胡彥煌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0年度執聲字第97號、108年度執字第3、235號、108年度執助字第371號、107年度執字第3530、3704、3696號、110年度執字第37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胡彥煌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本件受刑人即被告胡彥煌前於附表編號1至9所示犯罪時間,觸犯附表編號1至9所示各該罪名,經本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分別於附表編號1至9所示判決日期,各處其宣告刑如附表編號1至9之所示,且均案經確定尚未執畢,其中附表編號1至8所示案件,業經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6月。此悉由本院職權核閱如附表所示各該刑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載內容無訛。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其聲請為正當,並考量其犯罪行為之不法與罪責程度,及對被告施以矯正之必要性,定應執行刑暨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如主文所示。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0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第8項,裁定如主文。

【附表】受刑人胡彥煌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9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 岳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劉筱蘋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編          號           1          2          3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4月  犯  罪  日  期  106年3月27日 106年12月5日 106年4月21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  度  案  號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07年度毒偵字第822號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6年度毒偵字第11020號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07年度撤緩毒偵字第46號等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案    號 107年度基簡字第804號 107年度審易字第1443號 107年度基簡字第1132號  判決日期 107年7月5日 107年7月13日 107年8月22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案    號 107年度基簡字第804號 107年度審易字第1443號 107年度基簡字第1132號  確定日期 107年9月6日 108年5月14日 107年10月3日 得否易科罰金            是           是           是 備            註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執字第3號,編號1至8前經基隆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725號裁定合併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2年6月確定。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執字第7695號,編號1至8前經基隆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725號裁定合併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2年6月確定。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執字第3530號,編號1至8前經基隆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725號裁定合併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2年6月確定。
 編          號           4          5          6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5月  犯  罪  日  期  106年7月9日 107年1月22日 107年4月1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  度  案  號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07年度撤緩毒偵字第46號等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07年度毒偵字第1572號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07年度毒偵字第1188號等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案    號 107年度基簡字第1132號 107年度基簡字第1342號 107年度簡上字第189號  判決日期 107年8月22日 107年9月25日 107年10月22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案    號 107年度基簡字第1132號 107年度基簡字第1342號 107年度簡上字第189號  確定日期 107年10月3日 107年10月18日 107年10月22日 得否易科罰金            是           是           是 備            註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執字第3530號,編號1至8前經基隆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725號裁定合併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2年6月確定。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執字第235號,編號1至8前經基隆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725號裁定合併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2年6月確定。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執字第3704號,編號1至8前經基隆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725號裁定合併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2年6月確定。
 編          號           7          8          9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詐欺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4月  犯  罪  日  期  107年4月9日回溯120小時內 107年7月27日 107年2月5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  度  案  號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07年度毒偵字第1188號等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07年度毒偵字第2061號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1660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案    號 107年度簡上字第189號 107年度基簡字第1571號 109年度易字第388號  判決日期 107年10月22日 107年10月29日 109年12月15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案    號 107年度簡上字第189號 107年度基簡字第1571號 109年度易字第388號  確定日期 107年10月22日 107年11月23日 110年1月18日 得否易科罰金            是           是           是 備            註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執字第3704號,編號1至8前經基隆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725號裁定合併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2年6月確定。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執字第3696號,編號1至8前經基隆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725號裁定合併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2年6月確定。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執字第376號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字第228號於民國 110 年 03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定應執行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