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558號
- 聲請人
-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莊建平
上列受刑人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之刑(110年度執聲字第25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莊建平因犯如附件所示之罪,應執行拘役75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理由
受刑人莊建平因竊盜案件,經本院分別判處如附件所示之刑確定,故檢察官向本院聲請定受刑人應執行之刑,核屬正當,應予定刑。爰考量附件編號1、2均係竊盜罪,所為分別侵害不同被害人之財產法益,無重複評價之問題,惟上開二罪之犯罪時間尚屬接近,兼衡受刑人觸犯上開罪名所顯現之主觀惡性及其復歸社會之可能性等情,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裁定如主文。
【附件】受刑人莊建平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