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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定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8 月 09 日

法官施又傑

110 年度聲字第680 號

聲請人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鄧穆澤 男 (民國00年0 月0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住新北市○○區○○里○○00號之5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聲請定其應執行刑(110 年度執聲字第 170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鄧穆澤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鄧穆澤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規定,就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如附表所示之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已分別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各該判決書附卷可按。是檢察官據以聲請就如附表所示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綜合考量各案之行為態樣、罪之特質及關係、責任非難重複性,暨所呈現被告之人格特性,預防需求及整體刑罰執行之應罰適當性等因素,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9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施又傑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9   日

書記官 連懿婷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4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1,000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2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1,000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2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1,000元折算1日  犯  罪  日  期  107年10月26日中午12時11分許為警採尿回溯120小時內之某時 108年1月24日 108年4月23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  度  案  號  基隆地檢108年度毒偵字第239號、第339號 基隆地檢108年度毒偵字第239號、第339號 基隆地檢108 年度毒偵字第905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基隆地院       基隆地院       基隆地院  案    號 108年度基簡字第687號 108年度基簡字第687號 108 年度基簡字第1015 號  判決日期 108年5月6日 108年5月6日 108年7月16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基隆地院       基隆地院       基隆地院  案    號 108年度基簡字第687號 108年度基簡字第687號 108 年度基簡字第1015 號  判    決確定日期 108年7月5日 108年7月5日 108年8月5日 是否得為易科罰金之罪           是           是           是  備           註  基隆地檢108年度執字第2580號 基隆地檢108年度執字第2580號 基隆地檢108年度執字第2791號   編號1至2曾經原審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月     編號1至4曾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109年度聲字第964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年度聲字第680 號於民國 110 年 08 月 09 日裁判,案由為定應執行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