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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785號

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9 月 11 日

法官周霙蘭

聲請人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宋鈺鴻

上列受刑人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0年度執聲付字第13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宋鈺鴻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 項定有明文。又依上開規定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亦有明文。

二、查本件受刑人宋鈺鴻因詐欺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109年度聲字第546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月確定;復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本院以110年度聲字第5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2月確定,上開案件接續執行,於民國107年6月15日入監執行在案。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以110 年9月9日法矯署教字00000000000號核准假釋,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裁定如主文。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1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周霙蘭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洪儀君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字第785號於民國 110 年 09 月 11 日裁判,案由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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