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785號
- 聲請人
-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宋鈺鴻
上列受刑人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0年度執聲付字第13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宋鈺鴻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 項定有明文。又依上開規定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亦有明文。
二、查本件受刑人宋鈺鴻因詐欺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109年度聲字第546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月確定;復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本院以110年度聲字第5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2月確定,上開案件接續執行,於民國107年6月15日入監執行在案。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以110 年9月9日法矯署教字00000000000號核准假釋,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裁定如主文。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