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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854號

定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12 月 07 日

法官施又傑

聲請人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游翔鈞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聲請定其應執行刑(110年度執聲字第39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游翔鈞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游翔鈞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就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如附表所示之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已分別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各該判決書附卷可按。是檢察官據以聲請就如附表所示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綜合考量受刑人之意見、各案之行為態樣、罪之特質及關係、責任非難重複性,暨所呈現受刑人之人格特性,預防需求及整體刑罰執行之應罰適當性等因素,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7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施又傑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7   日

書記官 連懿婷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4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1,000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2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1,000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3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1,000元折算1日  犯  罪  日  期  109年11月20日 109年12月11日 110年2月10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  度  案  號  基隆地檢109年度毒偵字第1704號 基隆地檢110年度毒偵字第172號 基隆地檢110年度毒偵字第354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基隆地院       基隆地院       基隆地院  案    號 110年度基簡字第143號 110年度基簡字第299號 110年度基簡字第417號  判決日期 110年2月18日 110年4月30日 110年7月13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基隆地院       基隆地院       基隆地院  案    號 110年度基簡字第143號 110年度基簡字第299號 110年度基簡字第417號  判    決確定日期 110年3月29日 110年5月31日 110年8月4日 是否得為易科罰金之罪           是           是           是  備           註  基隆地檢110年度執字第810號 基隆地檢110年度執字第1166號 基隆地檢110年度執字第1309號   編號1至2曾經本院以110年度聲字第699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月  編號3至4曾經原審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月   編號1至4曾經本院以110年度聲字第768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月   
 編          號  4 5 6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1,000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3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1,000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3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1,000元折算1日  犯  罪  日  期  110年2月26日 110年1月28日 110年2月19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  度  案  號  基隆地檢110年度毒偵字第354號 基隆地檢110年度毒偵字第525號 基隆地檢110年度毒偵字第391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基隆地院 基隆地院 基隆地院  案    號 110年度基簡字第417號 110年度基簡字第367號 110年度基簡字第457號  判決日期 110年7月13日 110年5月31日 110年7月23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基隆地院 基隆地院 基隆地院  案    號 110年度基簡字第417號 110年度基簡字第367號 110年度基簡字第457號  判    決確定日期 110年8月4日 110年8月3日 110年8月23日 是否得為易科罰金之罪  是  是  是  備           註  基隆地檢110年度執字第1309號 基隆地檢110年度執字第1373號 基隆地檢110年度執字第1433號   編號3至4曾經原審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月     編號1至4曾經本院以110年度聲字第768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月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字第854號於民國 110 年 12 月 07 日裁判,案由為定應執行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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