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854號
- 聲請人
-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游翔鈞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聲請定其應執行刑(110年度執聲字第39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游翔鈞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游翔鈞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就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如附表所示之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已分別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各該判決書附卷可按。是檢察官據以聲請就如附表所示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綜合考量受刑人之意見、各案之行為態樣、罪之特質及關係、責任非難重複性,暨所呈現受刑人之人格特性,預防需求及整體刑罰執行之應罰適當性等因素,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4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1,000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2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1,000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3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1,000元折算1日 犯 罪 日 期 109年11月20日 109年12月11日 110年2月10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 度 案 號 基隆地檢109年度毒偵字第1704號 基隆地檢110年度毒偵字第172號 基隆地檢110年度毒偵字第354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基隆地院 基隆地院 基隆地院 案 號 110年度基簡字第143號 110年度基簡字第299號 110年度基簡字第417號 判決日期 110年2月18日 110年4月30日 110年7月13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基隆地院 基隆地院 基隆地院 案 號 110年度基簡字第143號 110年度基簡字第299號 110年度基簡字第417號 判 決確定日期 110年3月29日 110年5月31日 110年8月4日 是否得為易科罰金之罪 是 是 是 備 註 基隆地檢110年度執字第810號 基隆地檢110年度執字第1166號 基隆地檢110年度執字第1309號 編號1至2曾經本院以110年度聲字第699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月 編號3至4曾經原審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月 編號1至4曾經本院以110年度聲字第768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月 編 號 4 5 6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1,000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3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1,000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3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1,000元折算1日 犯 罪 日 期 110年2月26日 110年1月28日 110年2月19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 度 案 號 基隆地檢110年度毒偵字第354號 基隆地檢110年度毒偵字第525號 基隆地檢110年度毒偵字第391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基隆地院 基隆地院 基隆地院 案 號 110年度基簡字第417號 110年度基簡字第367號 110年度基簡字第457號 判決日期 110年7月13日 110年5月31日 110年7月23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基隆地院 基隆地院 基隆地院 案 號 110年度基簡字第417號 110年度基簡字第367號 110年度基簡字第457號 判 決確定日期 110年8月4日 110年8月3日 110年8月23日 是否得為易科罰金之罪 是 是 是 備 註 基隆地檢110年度執字第1309號 基隆地檢110年度執字第1373號 基隆地檢110年度執字第1433號 編號3至4曾經原審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月 編號1至4曾經本院以110年度聲字第768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