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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1年度原交附民字第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1 年 12 月 07 日
  • 法官
    齊潔呂美玲李辛茹
  • 法定代理人
    張俊儀

  • 原告
    許慶權
  • 被告
    朱振文進安汽車貨運行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原交附民字第3號 原 告 許慶權 訴訟代理人 張琇惠律師 被 告 朱振文 訴訟代理人 王志傑律師(法律扶助律師) 被 告 進安汽車貨運行 法定代理人 張俊儀 上列被告因本院111年度基原交簡字第25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 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之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符合前述規定,應將之移送本院之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7  日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齊 潔 法 官 呂美玲 法 官 李辛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7   日書記官 李品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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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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