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基金簡字第8號
- 公訴人
-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許家榮
- 選任辯護人
- 洪大植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1年2月23日所為之簡易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之當事人欄所記載被告許家榮之下方,應補充「選任辯護人洪大植律師(法扶律師)」。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此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案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當事人欄部分,經本院核閱本案卷宗後,確認漏載被告之選任辯護人洪大植律師(法扶律師),而辯護人之漏載既不影響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揆諸前開說明,茲更正為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