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矚訴字第1號
- 公訴人
-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蘇秋雅
- 選任辯護人
- 何乃隆律師
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一一一年十一月十七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事實」欄關於被害人姓名「鍾英哲」之記載均更正為「鐘英哲」。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而刑事裁判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司法院大法官第43號解釋參照)。
二、查本件原判決原本及其正本事實欄內關於被害人姓名「鍾英哲」之記載,顯均係誤寫,且此誤寫並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爰依首揭解釋意旨,裁定更正為「鐘英哲」。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 法 官 簡志龍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