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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572號

定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8 月 31 日

法官周霙蘭

聲請人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陳緒凡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1年度執聲字第28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陳緒凡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緒凡因竊盜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陳緒凡因竊盜等案件,先後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及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確定在案,有各該刑事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考。茲檢察官以本院為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考量法律之內部、外部性界限、所犯為2次竊盜罪,犯罪時間相近,與所犯過失傷害屬不同罪質等因素,就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合併定其應執行刑為如主文所示,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又經本院函詢受刑人對本件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案件之意見,其並無提出書狀供本院參酌,附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五庭法 官 周霙蘭

【附表】受刑人陳緒凡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1  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洪儀君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編          號         1        2        3  罪          名       竊盜      竊盜   交通過失傷害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2月  犯  罪  日  期  109年8月31日 109年8月14日 110年1月9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新北地檢109年度偵字第36574號、第37472號 桃園地檢110年度偵字第4191號 基隆地檢110年度偵字第2748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新北地院     桃園地院     基隆地院  案    號 109年度審易字第2771號 110年度桃簡字第837號 111年度交簡上字第8號  判決日期 110年3月19日 110年7月28日 111年3月24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新北地院     桃園地院     基隆地院  案    號 109年度審易字第2771號 110年度桃簡字第837號 111年度交簡上字第8號  確定日期 110年5月4日 110年10月15日 111年3月24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是       是 備             註  新北地檢110年度執字第6554號 桃園地檢110年度執字第12227號 基隆地檢111年度執字第1084號   編號1至2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1月確定(已執畢)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1年度聲字第572號於民國 111 年 08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定應執行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