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293號
- 公訴人
-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黃維光
黃秀玉
上列被告等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8585號),本院合議庭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黃維光、黃秀玉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黃維光於本院111年9月14日準備程序時自白坦述:我有收到並看過起訴書,對起訴書所載犯罪事實,我認罪,同意改以簡易判決處刑,請從輕量刑等語明確,核與被告黃秀玉於本院111年9月14日準備程序時自白坦述:我有收到並看過起訴書,對起訴書所載犯罪事實,我認罪,是因為他們公司員工說好,所以我貪便,所以我才沒有拿去蓋章,同意改以簡易判決處刑,請從輕量刑等語情節大致相符,與被害人即臺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之告訴代理人林連宏於本院111年9月14日準備程序時指述:「被告黃維光在本公司表現很好,一時不慎,請鈞院酌予考量,請從輕量刑,給予被告黃維光緩刑之機會。」等語情節大致符合,並有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辦理共同供應契約及小額採購作業要點、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區管理處108 年12月23日台水一操字第1080012582號函及附件(估價單)、108 年12月19日台水一操字第1080012860號函及附件(貢寮場二期原水取水口攔油索更換案簽呈、詠旭營造工程有限公司估價單、凱創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報價單等資料)、凱創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報價單、詠旭工程營造有限公司估價單、工程、財務、勞務款付款申請書、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區管理處108 年11月29日台水一操字第1080012241號函及附件:「貢寮場二期原水取水口攔油索汰換」工程小額採購案資料、臺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暫行組織規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件在卷可稽【見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8585號卷,第13至15頁、第21頁、第23至40頁、第51至53頁、第59至61頁、第79至82頁、第83頁、第85頁、第91至197頁、第253至260頁】。因此,本院合議庭認為本件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爰裁定如上。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簡志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