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1年度交附民字第18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2 月 29 日
- 當事人賴怡廸、君唯有限公司、劉秉豪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交附民字第186號 原 告 賴怡廸 訴訟代理人 林正杰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君唯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劉秉豪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11年度交易字第259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於辯論終結前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原告所提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9 日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吳佳齡 法 官 周霙蘭 法 官 鄭虹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9 日書記官 洪幸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