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原交附民字第3號
- 原告
- 許慶權
- 訴訟代理人
- 張琇惠律師
- 被告
- 朱振文
- 訴訟代理人
- 王志傑律師(法律扶助律師)
- 被告
- 進安汽車貨運行
- 法定代理人
- 張俊儀
上列被告因本院111年度基原交簡字第25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本院之民事庭。
理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符合前述規定,應將之移送本院之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齊 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