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1年度原交附民字第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2 月 07 日
- 當事人許慶權、朱振文、進安汽車貨運行、張俊儀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原交附民字第3號 原 告 許慶權 訴訟代理人 張琇惠律師 被 告 朱振文 訴訟代理人 王志傑律師(法律扶助律師) 被 告 進安汽車貨運行 法定代理人 張俊儀 上列被告因本院111年度基原交簡字第25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 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之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符合前述規定,應將之移送本院之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7 日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齊 潔 法 官 呂美玲 法 官 李辛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7 日書記官 李品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