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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原交附民字第3號

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12 月 07 日

法官齊潔呂美玲李辛茹

原告
許慶權
訴訟代理人
張琇惠律師
被告
朱振文
訴訟代理人
王志傑律師(法律扶助律師)
被告
進安汽車貨運行
法定代理人
張俊儀

上列被告因本院111年度基原交簡字第25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本院之民事庭。

理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符合前述規定,應將之移送本院之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齊 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7  日

法 官 呂美玲

法 官 李辛茹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7   日

書記官 李品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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