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1年度基簡字第54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瀆職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9 月 26 日
- 當事人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張存秀、黃健原、王泓四、馮玉如、張金祥、沈正雄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1年度基簡字第543號 公 訴 人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存秀 黃健原 上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王雅泠律師 被 告 王泓四 馮玉如 上 二 人 選任辯護人 侯傑中律師 游文愷律師 周宜隆律師 被 告 張金祥 選任辯護人 蔡聰明律師 被 告 沈正雄 上列被告因瀆職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750號、第2813號、第4782號),因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裁定適用簡易程序(111年度易字第183號),判決如下: 主 文 壹、主刑部分: 一、張存秀共同犯公務員洩漏國防以外之秘密消息罪,共伍罪,各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犯公務員洩漏國防以外之秘密消息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肆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於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參年內,向檢察官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貳佰小時之義務勞務。 二、黃健原共同犯公務員洩漏國防以外之秘密消息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於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貳年內,向檢察官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陸拾小時之義務勞務。 三、王泓四共同犯公務員洩漏國防以外之秘密消息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於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貳年內,向檢察官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肆拾小時之義務勞務。 四、馮玉如共同犯公務員洩漏國防以外之秘密消息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於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貳年內,向檢察官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肆拾小時之義務勞務。 五、張金祥共同犯公務員洩漏國防以外之秘密消息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於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貳年內,向檢察官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伍拾小時之義務勞務。 六、沈正雄共同犯公務員洩漏國防以外之秘密消息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於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貳年內,向檢察官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伍拾小時之義務勞務。 貳、沒收部分: 扣案之門號○○○○○○○○○○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卡壹張)沒 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應更正、補充如下外,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 ㈠附表1下列記載應予更正: ⒈編號1「洩密時間」欄及「洩漏之稽查日期、稽查對象」欄「 108年1月22日」之記載,均應更正為「108年1月2日」。 ⒉編號16「張存秀與黃健原之對話內容」欄「要不要和白馬說一下注意抽煙9點到12點」之記載,應更正為「要不要和白 馬說一下注意抽煙9點到12點、會不會去不知、可先預防」 。 ⒊編號39「備註」欄「劉坤奇」之記載,應更正為「劉永閎(原名劉坤奇)」。 ⒋編號42「張存秀與黃健原之對話內容」欄「昨天喵到哇哩勒星期五要去永昇」之記載,應更正為「昨天喵看到哇哩勒星期五晚上要去永昇」。 ⒌編號43「洩漏之稽查日期、稽查對象」欄之記載,應增列「高興電子遊戲場」。 ⒍編號44「洩密時間」欄「至8時54分許」之記載應予刪除。 ⒎編號47「張存秀與黃健原之對話內容」欄「無應答、無應答」之記載,應更正為「無應答、通話0:59」。 ㈡附表3下列記載應予更正: 編號7「張存秀與馮玉如之對話內容」欄「張:明天再確認是否要去你家2點前張:我再賴告知你」之記載,應更正為「張:明天再確認是否要去你家2點前我再賴告知你」。 ㈢附表5下列記載應予更正: ⒈編號1「洩漏之稽查日期、稽查對象」欄「108年1月12日」之 記載,應更正為「108年1月2日」。 ⒉編號2「洩密時間」欄「108年1月2日」之記載,應更正為「1 08年1月12日」。 ⒊編號6「洩密時間」欄「108年5月11日」之記載,應更正為「 108年5月1日」。 ㈣附表6、7下列記載應予更正: 「洩漏之稽查日期、稽查對象」欄「基隆育樂電子遊戲場」之記載,均應更正為「基隆育樂城電子遊戲場」。 ㈤增列證據:被告張存秀、黃健原、王泓四、馮玉如、張金祥、沈正雄(下合稱被告6人)於本院審理時之自白。 二、論罪科刑: ㈠按刑法第10條第2項第1款前段規定依法令服務於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之公務員,著重在其服務於上開機關之身分,即學說上所謂身分公務員。其所謂「依法令」係指依法律與命令而言,此之命令又包括行政程序法第150條之法規命令與第159條之行政規則在內;故此類公務員之任用方式,或依考試,或經選舉、聘用、派用、僱用,均所不論;亦不論其係專職或兼職、長期性或臨時性、職位高低,只須有法令之任用依據即可。至所謂「法定」職務權限,自亦包含依法律與以行政命令所定之職務在內。依法律者,如組織條例、組織通則;以行政命令者,如組織規程、處務規程、業務管理規則、機關其他之內部行政規章等固無庸論,即機關長官基於內部事務分配而為之職務命令,亦屬之(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2號判決意旨參照)。次按刑法第132條第1項所謂「應秘密」者,係指文書、圖畫、消息或物品等與國家政務或事務上具有利害關係而應保守之秘密者而言。自非以有明文規定為唯一標準(最高法院91年度台上字第3388號判決意旨參照)。復按因身分或其他特定關係成立之罪,其共同實行、教唆或幫助者,雖無特定關係,仍以正犯或共犯論,刑法第31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而 刑法第132條第1項之公務員洩漏國防以外之秘密罪,為身分犯之一種,若無公務員身分之人與公務員共犯該罪時,依同法第31條第1項規定,雖應論以共犯;但以該無身分關係者 與公務員共同將國防以外之秘密洩漏予他人,始克相當。倘公務員洩密之對象即為該無身分關係之人時,該無身分關係者乃公務員洩密之相對人,尚不能依上開洩密罪之共同正犯論處(最高法院88年度台上字第5741號判決意旨參照)。查被告張存秀係刑法第10條第2項第1款前段所定之身分公務員,而被告黃健原、王泓四、馮玉如、張金祥、沈正雄固無公務員身分,惟揆諸上開規定及說明,其等與具公務員身分之被告張存秀共同將國防以外之秘密消息洩漏予他人,亦應論以共同正犯。是以: ⒈核被告張存秀如附件犯罪事實欄一㈠至㈤、二所為,均係犯刑 法第132條第1項之公務員洩漏國防以外之秘密消息罪。 ⒉核被告黃健原如附件犯罪事實欄一㈠所為,係犯刑法第132條 第1項之公務員洩漏國防以外之秘密消息罪。 ⒊核被告王泓四如附件犯罪事實欄一㈡所為(僅附件附表2編號2 、5至11部分),係犯刑法第132條第1項之公務員洩漏國防 以外之秘密消息罪。 ⒋核被告馮玉如如附件犯罪事實欄一㈢所為(僅附件附表3編號9 、11部分),係犯刑法第132條第1項之公務員洩漏國防以外之秘密消息罪。 ⒌核被告張金祥如附件犯罪事實欄一㈣所為,係犯刑法第132條 第1項之公務員洩漏國防以外之秘密消息罪。 ⒍核被告沈正雄如附件犯罪事實欄一㈤所為,係犯刑法第132條 第1項之公務員洩漏國防以外之秘密消息罪。 ㈡按2人以上共同實行犯罪之行為者,皆為正犯;因身分或其他 特定關係成立之罪,其共同實行、教唆或幫助者,雖無特定關係,仍以正犯或共犯論,刑法第28條、第31條第1項前段 分別定有明文。又共同正犯之成立,祇須具有犯意之聯絡,行為之分擔,既不問犯罪動機起於何人,亦不必每一階段犯行,均經參與。然於通常情形,事中共同正犯對於其參與前之行為,因不具有因果性,故僅就其參與後之行為及結果負其責任。被告張存秀與被告黃健原間就附件犯罪事實欄一㈠所示犯行、與被告王泓四間就附件犯罪事實欄一㈡所示犯行(僅附件附表2編號2、5至11部分)、與被告馮玉如間就附 件犯罪事實欄一㈢所示犯行(僅附件附表3編號9、11部分)、與被告張金祥間就附件犯罪事實欄一㈣所示犯行、與被告沈正雄間就附件犯罪事實欄一㈤所示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 ㈢被告張存秀所犯如附件犯罪事實欄一㈠至㈤、二所示之6罪,犯 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㈣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張存秀身為公務人員,且因負責辦理工商業稽查業務而知悉稽查時間、對象,屬國防以外之秘密消息,本應謹守保密義務,竟僅因個人私誼,將如附件附表1至7所示之消息,洩漏予被告黃健原、王泓四、馮玉如、張金祥、沈正雄及證人莊雪嬌、吳龍揚知悉,並由被告黃健原、王泓四、馮玉如、張金祥、沈正雄將消息洩漏予他人,所為有損公務員形象,而被告黃健原、王泓四、馮玉如、張金祥、沈正雄與具公務員身分之被告張存秀共同將國防以外之秘密消息洩漏予他人,致他人得以預先規避稽查而逃避處罰,所為亦值非難;惟考量被告6人於本院審理 時均坦承犯行,犯後態度良好;兼衡其等之素行、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暨其等之智識程度、生活狀況、犯罪所生之危險或損害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就被告張存秀部分定其應執行刑,及諭知各宣告刑及其應執行刑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緩刑: 按受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而有下列情形 之一,認以暫不執行為適當者,得宣告2年以上5年以下之緩刑,其期間自裁判確定之日起算:一、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二、前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執行完畢或赦免後,5年以內未曾因故意犯罪受 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刑法第74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 按刑法第74條第1項第2款所稱「5年以內」未曾受有期徒刑 以上刑之宣告,應以後案宣示判決之時,而非以後案犯罪之時,為其認定之基準(最高法院92年第18次刑事庭會議決議意旨參照)。查被告張存秀、黃健原、王泓四、馮玉如、張金祥前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而被告沈正雄前因賭博案件,經本院以81年度易字第150號判決判處 有期徒刑4月,併科罰金新臺幣5千元,有期徒刑部分於民國81年8月17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其後即未曾因故意犯罪受 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等節,有其等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參。其等雖因一時失慮致罹刑典,然 犯後均已坦承犯行,良有悔意,並斟酌其等歷經本次偵、審程序及刑之宣告,當已更加注意自身往後行為,而無再犯之虞,因認對其等所處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就被告張存秀予以宣告緩刑4年、就 被告黃健原、王泓四、馮玉如、張金祥、沈正雄予以宣告緩刑2年,以啟自新。又本院為促使被告6人得以確實自本案中記取教訓,認除前開緩刑宣告外,另有賦予其等相當程度負擔之必要,併依同條第2項第5款之規定,命被告張存秀應於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3年內,向檢察官指定之政府機關、政 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200小時之義務勞務;被告黃健原應於本判決確定之翌 日起2年內,向檢察官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 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60小時之義務勞務;被告王泓四、馮玉如應於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2年 內,向檢察官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40小時之義務勞務;被告張金祥、沈正雄應於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2年內,向檢 察官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50小時之義務勞務,並依刑法第93條第1項第2款規定,諭知被告6人於緩刑期間付保護管 束,以期符合本案緩刑之目的。嗣被告6人如有違反上開負 擔,且情節重大者,得依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4款之規定 ,撤銷其等緩刑之宣告而執行本案宣告刑,併此敘明。 四、沒收: 扣案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1支(含SIM卡1張)係被 告張存秀所有,供本件犯罪所用之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2 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至本案其餘扣案物,均非違禁物,且無從認定係供本件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亦非被告6人之犯罪所得,爰均不予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七、本案經檢察官吳欣恩提起公訴,檢察官林明志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6 日基隆簡易庭 法 官 謝昀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敘述上訴理由,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6 日書記官 陳維仁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132條 公務員洩漏或交付關於中華民國國防以外應秘密之文書、圖畫、消息或物品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過失犯前項之罪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9 千元以下罰金。 非公務員因職務或業務知悉或持有第 1 項之文書、圖畫、消息 或物品,而洩漏或交付之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9 千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0年度偵字第750號110年度偵字第2813號110年度偵字第4782號被 告 張存秀 女 52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街00巷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黃健原 男 49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市○○區○○路000號18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王泓四 男 57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市○○區○○路00號 居基隆市○○區○○路00巷0弄00號7 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馮玉如 女 51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市○○區○○○街0○0號4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張金祥 男 63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路00號17樓之2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沈正雄 男 59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市○○區○○路00號10樓之2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等因瀆職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張存秀自民國84年6月1日起任職於基隆市政府,擔任建設局約聘人員,於97年間建設局改制後,擔任產業發展處工商管理科(下稱產發處工商科)約僱人員,負責工商業稽查及行政罰鍰等事務,係依法令服務於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之公務員;黃健原係宜雅企業社及宜雅記帳及報稅代理人事務所(均址設:基隆市○○區○○路000號12樓 )負責人;王泓四係基隆市仁愛市場(址設基隆市○○區○○路0 0號)主委及基市警友會第一辦事處(址設基隆市○○區○○路00 號)主任;馮玉如係金鴻利電子遊戲場業(址設:基隆市○○ 區○○路00○00號1樓)負責人;張金祥係溫莎堡冷飲店(址設 :基隆市○○區○○路00號,已歇業)負責人;沈正雄係電子遊 戲機台維修人員,而黃健原、王泓四、馮玉如、張金祥、沈正雄均係張存秀之友人。又基隆市政府工商業公共安全聯合稽查事務分配及實行現況略以:基隆市政府為維護所轄工商 業之公共安全,訂定基隆市政府維護公共安全聯合稽查作業要點,組成聯合稽查小組,由産發處工商科負責工商業稽查之行政幕僚作業(含聯合稽查日程表及稽查具體時間、對象、場所之排定等),聯合稽查時則由各業務主管機關負責檢查各業管稽查項目,稽查結果有違反法令者,由各業務主管機關本於權責依法裁處,且基隆市政府就所轄工商業之公共安全聯合稽查相關事項(含稽查之具體時間、對象、場所等)等消息,依基隆市政府維護公共安全聯合稽查作業要點第7點第1款規定:「為落實查核成效,行前應予保密。」,復按公務員服務法第4條第1項規定:「公務員有絕對保守政府機關機密之義務,對於機密事件,無論是否主管事務,均不得洩漏;退職後亦同。」,故張存秀、黃健原、王泓四、馮玉如、張金祥、沈正雄等人均明知基隆市政府就所轄工商業之聯合稽查相關事項(含稽查之具體時間、對象等)等消息,均屬不得洩漏之秘密,自不得將聯合稽查相關事項洩漏予業者知悉,詎張存秀竟分別與黃健原、王泓四、馮玉如、張金祥、沈正雄等人,基於共同洩漏國防以外之秘密消息之犯意聯絡,而為下列行為: (一)黃健原因熟識含白馬電子遊戲場、金統帥電子遊戲場、大力水手足體養生會館等多間電子遊戲場及按摩業在內之業者,而於108年1月2日前某時,請託熟識之張存秀,倘日後基隆 市政府聯合稽查小組前往上開電子遊戲場或按摩店稽查時,請於稽查前通知黃健原此情,以利黃健原通報上開業者事先準備,避免因違反菸害防制法、建築法、建築法、商業登記法、毒品危害防制條例、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廢棄物清理法、社會秩序維護法、消防法等法令為基隆市政府裁罰。嗣張存秀即於附表1所示日期,以通訊軟體LINE,將聯合稽 查相關事項之國防以外秘密消息洩漏予黃健原,向黃健原表示要轉知上開業者事先準備,藉以免於聯合稽查時遭裁罰。而黃健原於獲悉上情後,即以LINE將上開國防以外秘密消息告知附表1所示之部分業者。 (二)王泓四因熟識全遊電子遊戲場之負責人王孟雯,而於108年4月11日前某時,請託熟識之張存秀,倘日後基隆市政府聯合稽查小組前往上開電子遊戲場稽查時,請於稽查前通知此王泓四此情,以利王泓四通報王孟雯事先準備,避免因違反菸害防制法為基隆市政府裁罰。嗣張存秀即於附表2所示日期 ,以LINE將聯合稽查相關事項之國防以外秘密消息洩漏予王泓四,向王泓四表示要轉知該等業者事先準備,藉以免於聯合稽查時遭裁罰。而王泓四於獲悉上情後,即以LINE或撥打行動電話將上開關於全遊電子遊戲場部分之國防以外秘密消息告知王孟雯。 (三)馮玉如為金鴻利電子遊戲場之負責人,並熟識宮城良田電子遊戲場之員工葉欣書,而於108年3月23日前某時,請託熟識之張存秀,倘日後基隆市政府聯合稽查小組前往上開2間電 子遊戲場稽查時,請於稽查前通知馮玉如此情,以利馮玉如自行事先準備及通報葉欣書事先準備,避免因違反菸害防制法為基隆市政府裁罰。嗣張存秀即於附表3所示日期,以LINE將聯合稽查相關事項之國防以外秘密消息洩漏予馮玉如, 向馮玉如表示金鴻利電子遊戲場事先準備,並轉知宮城良田電子遊戲場之業者事先準備,藉以免於聯合稽查時遭裁罰。而馮玉如於獲悉上情後,即以LINE電話將宮城良田電子遊戲場部分之關於國防以外秘密消息告知葉欣書。 (四)張金祥因與張存秀私交甚篤,張存秀因而於附表4所示之日 期,以LINE將聯合稽查相關事項之國防以外秘密消息洩漏予張金祥,向張金祥表示要轉知該等業者事先準備,藉以免於聯合稽查時遭裁罰。而張金祥於獲悉上情後,均至現場以口頭告知方式,將上該關於國防以外秘密消息告知該等業者。(五)沈正雄因與張存秀私交甚篤,且張存秀知悉沈正雄與附表5 所示之4間電子遊戲場有業務往來,張存秀遂因而於附表5所示之日期,以LINE將聯合稽查相關事項之國防以外秘密消息洩漏予沈正雄,向沈正雄表示要轉知該等業者事先準備,藉以免於聯合稽查時遭裁罰。而沈正雄於獲悉上情後,復以當面告知或電話通知之方式,將上該關於國防以外秘密消息告知該等業者。 二、張存秀因與莊雪嬌私交甚篤,為避免莊雪嬌所任職之基隆育樂電子遊戲場,於聯合稽查時遭裁罰,遂基於洩漏國防以外之秘密消息之犯意,分別於附表6、附表7之日期,以LINE將聯合稽查相關事項之國防以外秘密消息洩漏予莊雪嬌及基隆育樂電子遊戲場之另一職員吳龍揚。 三、案經本署檢察官簽分及法務部廉政署移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被告張存秀於偵查中之供述及以證人之地位於本署偵查中之具結證述 1、證明被告張存秀係依法令服務於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之公務員之事實。 2、訊據被告張存秀坦承曾於附表1至7所示之時間,以附表1至7所示之方式,將聯合稽查相關事項之國防以外秘密消息洩漏予附表1至7所示之人等事實。 3.證明被告黃健原、王泓四、馮玉如,曾請託被告張存秀洩漏聯合稽查相關事項之國防以外秘密消息之事實。 2 被告黃健原於偵查中之供述及以證人之地位於本署偵查中之具結證述 1.訊據被告黃健原固坦承曾於 附表1所示之時間,經張存 秀以附表1所示之方式告知 聯合稽查相關事項之國防以 外秘密消息後,再以附表1 所示之方式,將該等秘密消 息告知附表1所示之人等事 實,惟矢口否認有何本件犯 行,辯稱:伊主觀上沒有洩 密的犯意等語。 2.證明被告張存秀曾洩漏聯合稽查相關事項之國防以外秘密消息予被告黃健原之事實。 3 被告王泓四於偵查中之供述及以證人之地位於本署偵查中之具結證述 1.訊據被告王泓四固坦承曾於 附表2所示之時間,經張存 秀以附表2所示之方式告知 聯合稽查相關事項之國防以 外秘密消息後,再以附表2 所示之方式,將該等秘密消 息告知王孟雯等事實,惟矢 口否認有何本件犯行,辯 稱:伊係基於與張存秀對立 之關係請張存秀提供稽查時 間,應不至於與張存秀有共 同洩密之情事,且伊本身沒 有守密義務,伊將得知之消 息告知王孟雯應不構成洩密 等語。 2.證明被告張存秀曾洩漏聯合稽查相關事項之國防以外秘密消息予被告王泓四之事實。 4 被告馮玉如於偵查中之供述及以證人之地位於本署偵查中之具結證述 1.訊據被告馮玉如坦承曾於附 表3所示之時間,經張存秀 以附表3所示之方式告知聯 合稽查相關事項之國防以外 秘密消息後,再以附表3所 示之方式,將該等秘密消息 告知葉欣書等事實。 2.證明被告張存秀曾洩漏聯合稽查相關事項之國防以外秘密消息予被告馮玉如之事實。 5 被告張金祥於偵查中之供述及以證人之地位於本署偵查中之具結證述 1.訊據被告張金祥坦承曾於附 表4所示之時間,經張存秀 以附表4所示之方式告知聯 合稽查相關事項之國防以外 秘密消息後,再以附表4所 示之方式,將該等秘密消息 告知附表4所示之人等事 實。 2.證明被告張存秀曾洩漏聯合稽查相關事項之國防以外秘密消息予被告張金祥之事實。 6 被告沈正雄於偵查中之供述及以證人之地位於本署偵查中之具結證述 1.訊據被告沈正雄坦承曾於附 表5所示之時間,經張存秀 以附表5所示之方式告知聯 合稽查相關事項之國防以外 秘密消息後,再以附表5所 示之方式,將該等秘密消息 告知附表5所示之人等事 實。 2.證明被告張存秀曾洩漏聯合稽查相關事項之國防以外秘密消息予被告沈正雄之事實。 7 證人吳錠學於偵查中之證述 證明被告黃健原曾於附表1所示之時間,以附表1所示之方式,將聯合稽查相關事項之國防以外秘密消息告知吳錠學之事實。 8 證人劉永閎於偵查中之證述 證明被告黃健原曾於附表1所示之時間,以附表1所示之方式,將聯合稽查相關事項之國防以外秘密消息告知劉永閎之事實。 9 證人王麗於偵查中之陳述 證明被告黃健原曾於附表1所示之時間,以附表1所示之方式,將聯合稽查相關事項之國防以外秘密消息告知王麗之事實。 10 證人王孟雯於偵查中之證述 證明被告王泓四曾於附表2所示之時間,以附表2所示之方式,將聯合稽查相關事項之國防以外秘密消息告知王孟雯之事實。 11 證人葉欣書於於偵查中之證述 證明被告馮玉如曾於附表3所示之時間,以附表3所示之方式,將聯合稽查相關事項之國防以外秘密消息告知葉欣書之事實。 12 證人童翊銘於偵查中之證述 證明被告張金祥曾於附表4所示之時間,以附表4所示之方式,將聯合稽查相關事項之國防以外秘密消息告知童翊銘之事實。 13 證人劉思怡於偵查中之證述 證明被告沈正雄曾於附表5所示之時間,以附表5所示之方式,將聯合稽查相關事項之國防以外秘密消息告知劉思怡之事實。 14 證人林大宏於查中之證述 證明被告沈正雄曾於附表5所示之時間,以附表5所示之方式,將聯合稽查相關事項之國防以外秘密消息告知林大宏之事實。 15 證人周鳳珠於偵查中之陳述 證明被告沈正雄曾於附表5所示之時間,以附表5所示之方式,將聯合稽查相關事項之國防以外秘密消息告知周鳳珠之事實。 16 證人莊雪嬌於偵查中之證述 證明被告張存秀曾於附表6所示之時間,以附表6所示之方式,將聯合稽查相關事項之國防以外秘密消息告知莊雪嬌之事實。 17 證人吳龍揚於偵查中之證述 證明被告張存秀曾於附表7所示之時間,以附表7所示之方式,將聯合稽查相關事項之國防以外秘密消息告知吳龍揚之事實。 18 基隆市政府産業發展處網頁資訊資料、基隆市政府産業發展處工商管理科業務清冊 證明被告張存秀係基隆市政府産發處工商科約僱人員,負責聯合稽查等業務,係依法令服務於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之公務員之事實。 19 基隆市政府維護公共安全聯合稽查作業要點規定1份 證明基隆市政府就所轄工商業之聯合稽查相關事項(含稽查之具體時間、對象等)等消息,均屬不得洩漏之秘密等事實。 20 白馬電子遊戲場業、金統帥電子遊戲場業、大力水手足體養生會館、全遊電子遊戲場業、宮城良田電子遊戲場業、廣琳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第一電子遊戲場業、金世界電子遊戲場業、泰恆電子遊戲場業、金優利電子遊戲場業稅籍資料 證明左列場所於被告等人涉犯洩密罪嫌期間,均登記營業中之事實。 21 1.扣案之被告張存秀所有 OPPO品牌手機1支 2.被告張存秀與被告黃健 原、王泓四、馮玉如、 張金祥、沈正雄、證人 莊雪嬌、吳龍揚間Line 對話紀錄翻拍畫面各1 份 證明被告張存秀分別於附表1至7所示之時間,以通訊軟體LINE將聯合稽查相關事項之國防以外秘密消息洩漏予被告黃健原、王泓四、馮玉如、張金祥、沈正雄、證人莊雪嬌、吳龍揚等人之事實。 22 白馬電子遊戲場業、金統帥電子遊戲場業、朋億電子遊戲場業、玖龍電子遊戲場業、金島電子遊戲場業、昱同電子業戲場業、友昇電子遊戲場業、泰恆電子遊戲場業、高興電子遊戲場業、冠億電子遊戲場業、友隆電子遊戲場業、全遊電子遊戲場業、宮城良田電子遊戲場業、金鴻利電子遊戲場業、廣琳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第一電子遊戲業分公司、國鈺電子遊戲場業、統一育樂電子遊戲場業、基隆育樂城電子遊戲場業、欣利電子遊戲場業、金世界電子遊戲場業、金優利電子遊戲場業等場所於108年1月起至109年12月止,遭基隆市政府執行維護公共安全聯合稽查小組執行聯合稽查之紀錄表及歷次因違反菸害防制法而經裁罰之紀錄1份 證明被告張存秀等人將聯合稽查相關事項之國防以外秘密消息洩漏時,基隆市政府聯合稽查成員確實於上開日期、地點進行聯合稽查之事實。 二、按刑法第132條第1項以公務員洩漏或交付關於中華民國國防以外應秘密之文書、圖畫、消息或物品者,構成本罪,至其所洩漏或交付者是否為職務上所知悉或持有者,並非所問,此由同條第3項對於非公務員洩漏或交付關於中華民國國防 以外應秘密之文書、圖畫、消息或物品,必須限於因職務或業務知悉或持有者,始成立犯罪;另公務員服務法第4條第1項規定:公務員有絕對保守政府機關機密之義務,對於機密事件無論是否主管事務,均不得洩漏,退職後亦同,亦可得知刑法第132條第1項公務員所洩漏或交付關於中華民國國防以外應秘密之文書、圖畫、消息或物品者,不以職務上所知悉或持有者為限。又「已洩漏之秘密不為秘密」,係針對洩漏或交付秘密對向行為之收受者而言,除該對象行為之收受者為公眾外,若該收受者將秘密洩漏或交付予其他不應知悉秘密者,仍應成立犯罪。再所謂國防以外之秘密,舉凡內政、外交、司法、財政、經濟、交通、監察、考試等國家政務與事務上應行保密之一切文書、圖畫、消息或物品,均為本罪之行為客體,此有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6422號判決 意旨可資參照。復按因身分或其他特定關係成立之罪,其共同實行、教唆或幫助者,雖無特定關係,仍以正犯或共犯論。但得減輕其刑。刑法第31條第1項定有明文。是以: 1.核被告張存秀、黃健原就犯罪事實一、(一)所為,均係犯刑法第132條第1項之洩漏國防以外秘密罪嫌。被告張存秀、 黃 健原就上揭犯行,有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請依刑法第28條、第31條第1項共同正犯論處。又被告張存秀、黃健原就附表1所載之數次行為,均係以其等同一預定計畫接續而為 ,又其等既係基於同一犯罪意思,於相續時間、利用相同機會、以相同方式,則其等所為數個舉動,侵害同一國家法益,各行為間之獨立性尚屬薄弱,在刑法評價上,應屬接續犯而論以一罪。 2.核被告張存秀、王泓四就犯罪事實一、(二)所為,均係犯刑法第132條第1項之洩漏國防以外秘密罪嫌。被告張存秀、王泓四就上揭犯行,有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請依刑法第28條、第31條第1項共同正犯論處。又被告張存秀、王泓四就附 表2所載之數次行為,均係以其等同一預定計畫接續而為, 又其等既係基於同一犯罪意思,於相續時間、利用相同機會、以相同方式,則其等所為數個舉動,侵害同一國家法益,各行為間之獨立性尚屬薄弱,在刑法評價上,應屬接續犯而論以一罪。 3.核被告張存秀、馮玉如就犯罪事實一、(三)所為,均係犯刑法第132條第1項之洩漏國防以外秘密罪嫌。被告張存秀、馮玉如就上揭犯行,有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請依刑法第28條、第31條第1項共同正犯論處。又被告張存秀、馮玉如就附 表3所載之數次行為,均係以其等同一預定計畫接續而為, 又其等既係基於同一犯罪意思,於相續時間、利用相同機會、以相同方式,則其等所為數個舉動,侵害同一國家法益,各行為間之獨立性尚屬薄弱,在刑法評價上,應屬接續犯而論以一罪。 4.核被告張存秀、張金祥就犯罪事實一、(四)所為,均係犯刑法第132條第1項之洩漏國防以外秘密罪嫌。被告張存秀、張金祥就上揭犯行,有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請依刑法第28條、第31條第1項共同正犯論處。又被告張存秀、張金祥就附 表4所載之數次行為,均係以其等同一預定計畫接續而為, 又其等既係基於同一犯罪意思,於相續時間、利用相同機會、以相同方式,則其等所為數個舉動,侵害同一國家法益,各行為間之獨立性尚屬薄弱,在刑法評價上,應屬接續犯而論以一罪。 5.核被告張存秀、沈正雄就犯罪事實一、(五)所為,均係犯刑法第132條第1項之洩漏國防以外秘密罪嫌。被告張存秀、沈正雄就上揭犯行,有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請依刑法第28條、第31條第1項共同正犯論處。又被告張存秀、沈正雄就附 表5所載之數次行為,均係以其等同一預定計畫接續而為, 又其等既係基於同一犯罪意思,於相續時間、利用相同機會、以相同方式,則其等所為數個舉動,侵害同一國家法益,各行為間之獨立性尚屬薄弱,在刑法評價上,應屬接續犯而論以一罪。 6.核被告張存秀就犯罪事實二、所為,係犯刑法第132條第1項之洩漏國防以外秘密罪嫌。又被告張存秀就附表6、7所載之數次行為,均係以其等同一預定計畫接續而為,又其既係基於同一犯罪意思,於相續時間、利用相同機會、以相同方式,則其等所為數個舉動,侵害同一國家法益,各行為間之獨立性尚屬薄弱,在刑法評價上,應屬接續犯而論以一罪。 7.被告張存秀就上開所犯上開6罪間(即犯罪事實欄一、(一) 、(二)、(三)、(四)、(五)、犯罪事實欄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請分論併罰。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6 日 檢 察 官 吳欣恩 本件正本證明於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7 日 書 記 官 何喬莉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132條 公務員洩漏或交付關於中華民國國防以外應秘密之文書、圖畫、消息或物品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過失犯前項之罪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9 千元以下罰金。 非公務員因職務或業務知悉或持有第 1 項之文書、圖畫、消息 或物品,而洩漏或交付之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9 千元以下罰金。 附表1(張存秀與黃健原共同洩密之犯行) 編號 洩密時間 張存秀與黃健原之對話內容 洩漏之稽查日期、稽查對象 備註 1 108年1月22日9時33分許 張:下午要去泰恆 黃:好 張:也要去高興 張:今天去已經二次沒開 張:要不要聯絡看是否辦停業或是怎麼樣呢?因為整間都全拆了 黃:來不及 張:喔 張:那我去如果有開就寫裝修喔 黃:好 108年1月22日、泰恆電子遊戲場及高興電子遊戲場 黃健原接收該等訊息後,再以LINE將該等訊息洩漏予泰恆電子遊戲場員工李宥霆、高興電子遊戲場員工陳冠如或友人陳中和 2 108年3月3日11時15分許 張:明天下午要去友昇 108年3月4日友昇電子遊戲場 黃健原接收該等訊息後,再以LINE將該等訊息洩漏予友人沈成輝 3 108年3月11日13時17分許 張:下午要去忠二泰恆 黃:好 張:雖然開始營也是要告知煙害 黃:謝謝 108年3月11日泰恆電子遊戲場 黃健原接收該等訊息後,再以LINE將該等訊息洩漏予泰恆電子遊戲場員工李宥霆 4 108年3月12日20時17分許 張:星期五要去白馬但不是我去喔! 黃:好下午 張:是的 108年3月15日白馬電子遊戲場 黃健原接收該等訊息後,再以LINE將該等訊息洩漏予白馬電子遊戲場負責人吳錠學 5 108年4月15日8時32分許 張:明天晚上要去欣利恆泰已經有告知沈兄但我不知2樓部份他有沒有說我就不知所以在麻煩你告知 黃:好 張:嗯 張:在告知你明天帶隊科長是警察局行政科人員及一分局一位同仁所以要特別注意一下喔! 108年4月16日欣利電子遊戲場、泰恆電子遊戲場 黃健原接收該等訊息後,再以LINE將該等訊息洩漏予友人沈正雄、泰恆電子遊戲場員工李宥霆 6 108年5月1日10時14分許 張:星期五晚上要友昇是警察行政科帶隊但不是我去喔!張:我看你要不要貼相關文字例如營業時間或機台維修暫時公休等等自語,因為很其怪事3樓不去耶只去1,2樓所以你在看看要怎麼預防 張:最主要不要讓他們一堆人亂想由其是我們家那位小姐哈哈 黃:好謝謝 108年5月3日友昇電子遊戲場 黃健原接收該等訊息後,再以LINE將該等訊息洩漏予友人沈成輝 7 108年5月2日13時17分許 張:等等要去白馬 108年5月2日白馬電子遊戲場 黃健原接收該等訊息後,再以LINE將該等訊息洩漏予白馬電子遊戲場負責人吳錠學 8 108年5月21日11時47分許 張:下午要去泰恆 108年5月21日泰恆電子遊戲場 黃健原接收該等訊息後,再以LINE將該等訊息洩漏予泰恆電子遊戲場員工李宥霆 9 108年6月6日22時16分許 張:6月12日星期三調成我們的班要去白馬但不是我去喔!張:6月13日星期四要去忠二路56號高興 108年6月15日白馬電子遊戲場、108年6月13日高興電子遊戲場(嗣後更改為108年6月12日,見編號10) 黃健原接收該等訊息後,再以LINE將該等訊息洩漏予白馬電子遊戲場負責人吳錠學、高興電子遊戲場員工陳冠如或友人陳中和 10 108年6月11日9時38分許 張:通話1:40張:56號高興改明天去 108年6月12日高興電子遊戲場 黃健原接收該等訊息後,再以LINE將該等訊息洩漏予高興電子遊戲場員工陳冠如或友人陳中和 11 108年6月16日19時53分許 張:6月21日星期五晚上要去泰恆但不是我去喔! 108年6月21日泰恆電子遊戲場 黃健原接收該等訊息後,再以LINE將該等訊息洩漏予泰恆電子遊戲場員工李宥霆 12 108年6月25日7時56分許 張:晚上要去冠億但不是我去喔! 108年6月25日冠億電子遊戲場 黃健原接收該等訊息後,再以LINE將該等訊息洩漏予友人即冠億電子遊戲場負責人陳中和 13 108年7月11日13時9分許 張:下午要去朋億 108年7月11日朋億電子遊戲場 黃健原接收該等訊息後,再以LINE將該等訊息洩漏予朋億電子遊戲場負責人即友人陳中和 14 108年7月18日10時22分許 張:晚上要去高興 108年7月18日高興電子遊戲場 黃健原接收該等訊息後,再以LINE將該等訊息洩漏予高興電子遊戲場員工陳冠如或友人陳中和 15 108年7月22日12時58分許 張:下午要去白馬 張:可幫我告知大吉也要去 108年7月22日白馬電子遊戲場、大吉電子遊戲場(後改名為昱同電子遊戲場) 黃健原接收該等訊息後,再以LINE將該等訊息洩漏予白馬電子遊戲場負責人吳錠學、友人陳中和 16 108年7月26日16時37分許至22時47分許 張:今天晚上有擴大臨檢,一分局,要不要和白馬說一下注意抽煙9點到12點 黃:解除的話跟我說一下 張:好 張:結束了 張:是配合的 108年7月26日白馬電子遊戲場 黃健原接收該等訊息後,再以LINE將該等訊息洩漏予白馬電子遊戲場負責人吳錠學 17 108年7月29日8時46分許9時20分許 張:有來辦法室在找我拿資料晚上有稽查我會提早回家喔沒碰到在和我連絡約時間 張:晚上要去冠億 108年7月29日冠億電子遊戲場 黃健原接收該等訊息後,再以LINE將該等訊息洩漏予友人即冠億電子遊戲場負責人陳中和 18 108年8月26日13時16分許 張:下午要去白馬 108年8月26日白馬電子遊戲場 黃健原接收該等訊息後,再以LINE將該等訊息洩漏予白馬電子遊戲場負責人吳錠學 19 108年9月2日13時28分許 張:等等要去永昇 黃:我等一下請小姐去現場顧 張:好,那你要和小姐說有人問沒營業嗎?就說有還在規劃設計 108年9月2日友昇電子遊戲場 黃健原接收該等訊息後,再以LINE將該等訊息洩漏予友人沈成輝 20 108年9月3日13時42分許 張:可以麻煩你告知等等要去金世界我有和沈大哥說他還沒回 黃:好 張:就麻煩你告知喔 108年9月3日金世界電子遊戲場 黃健原接收該等訊息後,再以LINE將該等訊息洩漏予友人沈正雄 21 108年9月9日8時33分許 張:下午要去高興 黃:好,請問5點半你在哪裡 張:在準備下班呀 黃:5點40方便在你家ok店跟你碰面嗎 108年9月9日高興電子遊戲場 黃健原接收該等訊息後,再以LINE將該等訊息洩漏予高興電子遊戲場員工陳冠如或友人陳中和 22 108年9月15日19時36分許 張:明天下午要去泰恆後天要去朋億 108年9月16日 泰恆電子遊戲場、108年9月17日朋億電子遊戲場 黃健原接收該等訊息後,再以LINE將該等訊息洩漏予泰恆電子遊戲場員工李宥霆、朋億電子遊戲場負責人即友人陳中和 23 108年10月1日10時23分許 張:通話1:25張:等等要去白馬 108年10月1日白馬電子遊戲場 黃健原接收該等訊息後,再以LINE將該等訊息洩漏予白馬電子遊戲場負責人吳錠學 24 108年10月6日18時45分許 張:明天下午要去冠億和高興但不是我去喔! 108年10月7日冠億電子遊戲場、高興電子遊戲場 黃健原接收該等訊息後,再以LINE將該等訊息洩漏予友人即冠億電子遊戲場負責人陳中和、高興電子遊戲場員工陳冠如或友人陳中和 25 108年10月14日13時50分許 張:明天下午要去永昇 108年10月15日友昇電子遊戲場 黃健原接收該等訊息後,再以LINE將該等訊息洩漏予友人沈成輝 26 108年10月28日8時56分許 張:下午要去愛五路 張:然後告訴你使管科易儒做到今天建宏做到月底因為有人考上要來補缺 108年10月28日朋億電子遊戲場 黃健原接收該等訊息後,再以LINE將該等訊息洩漏予朋億電子遊戲場負責人即友人陳中和 27 108年11月5日10時5分許 張:請問一下忠二路泰恆還要告知你何時要去嗎? 黃:要 張:嗯 張:那星期五晚上要去但不是我喔!黃:OK 108年11月8日泰恆電子遊戲場 黃健原接收該等訊息後,再以LINE將該等訊息洩漏予泰恆電子遊戲場員工李宥霆 28 108年11月10日20時50分許 張:明天要去白馬 108年11月11日白馬電子遊戲場 黃健原接收該等訊息後,再以LINE將該等訊息洩漏予白馬電子遊戲場負責人吳錠學 29 108年11月18日13時17分許 張:明天要去高興然後星期四要去永昇 108年11月19日高興電子遊戲場、108年11月21日友昇電子遊戲場 黃健原接收該等訊息後,再以LINE將該等訊息洩漏予高興電子遊戲場員工陳冠如或友人陳中和、友人沈成輝 30 108年11月28日9時46分許 張:下午要去高興和冠億 108年11月28日冠億電子遊戲場、高興電子遊戲場 黃健原接收該等訊息後,再以LINE將該等訊息洩漏予友人即冠億電子遊戲場負責人陳中和、高興電子遊戲場員工陳冠如或友人陳中和 31 108年12月17日20時25分許 張:星期四下午要去泰恆但不是我去喔 108年12月19日泰恆電子遊戲場 黃健原接收該等訊息後,再以LINE將該等訊息洩漏予泰恆電子遊戲場員工李宥霆 32 108年12月30日13時18分許 張:等等要去白馬 108年12月30日白馬電子遊戲場 黃健原接收該等訊息後,再以LINE將該等訊息洩漏予白馬電子遊戲場負責人吳錠學 33 109年1月2日13時26分許 張:等等要去昱同 黃:裝潢中 張:嗯,那就寫裝潢嗎?黃:寫休息 張:好,那那就寫公休 黃:謝謝 109年1月2日昱同電子遊戲場 黃健原接收該等訊息後,再以LINE將該等訊息洩漏予友人陳中和 34 109年1月6日11時38分許 張:下午要去友昇 109年1月6日友昇電子遊戲場 黃健原接收該等訊息後,再以LINE將該等訊息洩漏予友人沈成輝 35 109年3月9日8時29分許 張: 明天下午要去泰恆和高興 張 :星期四去冠億 109年3月10日泰恆電子遊戲場、高興電子遊戲場109年3月12日冠億電子遊戲場(嗣後更改為朋億電子遊戲場,詳見編號36) 黃健原接收該等訊息後,再以LINE將該等訊息洩漏予泰恆電子遊戲場員工李宥霆、高興電子遊戲場員工陳冠如或友人陳中和、友人即冠億電子遊戲場負責人陳中和 36 109年3月10日16時15分許 張:星期四沒要去冠億改去朋億因為有車沒司機要用走路去 張:然後冠億在盡量再看看可知道在告知 109年3月12日朋億電子遊戲場 黃健原接收該等訊息後,再以LINE將該等訊息洩漏予朋億電子遊戲場負責人即友人陳中和 37 109年4月29日7時56分許 張:友昇原本排昨天要去稽查但因疫情要稽查小吃店卡拉OK宣導取消所以昨天的班更改今天但會不會把昨天的要去的路線直接更改為今天我就不知道喔 而且今天也不是我去是珮玲 黃:好,晚一點可以再確定嗎?張:我在盡量看可不可知道 黃:好 張:結果今天確定有要去因為我故意問一些事有喵到哈哈哈 你在叫小姐過去但不不知道他會幾點到因為他動作很慢 黃:謝謝 109年4月29日友昇電子遊戲場 黃健原接收該等訊息後,再以LINE將該等訊息洩漏予友人沈成輝 38 109年5月21日8時18分許至12時55分許 張:下午要去白馬 張:通話1:15 109年5月21日白馬電子遊戲場 黃健原接收該等訊息後,再以LINE將該等訊息洩漏予白馬電子遊戲場負責人吳錠學 39 109年5月21日13時34分許 張:等等確定有要去金統帥 109年5月21日金統帥電子遊戲場 黃健原接收該等訊息後,再以LINE將該等訊息洩漏予友人劉坤奇 40 109年5月26日13時24分許至13時25分許 張:等等要去朋億 黃:有順路要去哪一家嗎 張:九龍和金島 109年5月26日朋億電子遊戲場、玖龍電子遊戲場、金島電子遊戲場 黃健原接收該等訊息後,再以LINE將該等訊息洩漏予朋億電子遊戲場負責人即友人陳中和、真實姓名及年籍不詳,LINE暱稱「點宏 福」之玖龍電子遊戲場員工、友人張金祥 41 109年6月2日13時36分許至17時21分許 張:等等要去昱同 張:通話1:32張:通話9:46 109年6月2日昱同電子遊戲場 黃健原接收該等訊息後,再以LINE將該等訊息洩漏予友人陳中和 42 109年6月4日8時29分許 張:昨天喵到哇哩勒星期五要去永昇,晚上你就沒辦法去開門了,星期五都看那棟,晚上沒開給我們看也好因為是警察帶隊及分局派出所一同去 109年6月5日友昇電子遊戲場 黃健原接收該等訊息後,再以LINE將該等訊息洩漏予友人沈成輝 43 109年6月29日9時12分許 張:下午要去泰恆及高興 109年6月29日泰恆電子遊戲場 黃健原接收該等訊息後,再以LINE將該等訊息洩漏予泰恆電子遊戲場員工李宥霆、高興電子遊戲場員工陳冠如或友人陳中和 44 109年7月14日8時52分許至8時54分許 張:昨天晚上有來喵下午要去冠億 109年7月14日冠億電子遊戲場 黃健原接收該等訊息後,再以LINE將該等訊息洩漏予友人即冠億電子遊戲場負責人陳中和 45 109年7月17日14時6分許 要去白馬 109年7月17日白馬電子遊戲場 黃健原接收該等訊息後,再以LINE將該等訊息洩漏予白馬電子遊戲場負責人吳錠學 46 109年8月10日13時11分許 張:等等要去愛四路昱同 109年8月10日昱同電子遊戲場 黃健原接收該等訊息後,再以LINE將該等訊息洩漏予友人陳中和 47 109年8月10日13時31分許至14時24分許 張: 幫我打電話給金島說等等要去那因為我打給張經理手機沒通 無應答 無應答 109年8月10日金島電子遊戲場 黃健原接收該等訊息後,再以LINE將該等訊息洩漏予友人張金祥 48 109年8月17日13時37分許 張:等等要去冠億 109年8月17日冠億電子遊戲場 黃健原接收該等訊息後,再以LINE將該等訊息洩漏予友人即冠億電子遊戲場負責人陳中和 49 109年9月3日15時45分許 張:麻煩你幫我告知明天下午要去大力水手 109年9月4日大力水手足體養生會館 黃健原接收該等訊息後,再以LINE將該等訊息洩漏予大力水手足體養生會館之負責人王麗或王麗之配偶林威德 50 109年10月8日13時46分許 張:等等要去昱同 109年10月8日昱同電子遊戲場 黃健原接收該等訊息後,再以LINE將該等訊息洩漏予友人陳中和 51 109年10月19日13時39分許 張:幫我說等等要去大力水手 109年10月19日大力水手足體養生會館 黃健原接收該等訊息後,再以LINE將該等訊息洩漏予大力水手足體養生會館之負責人王麗或王麗之配偶林威德 52 109年11月10日13時36分許 張:等一下要去友伸 109年11月10日友昇電子遊戲場 黃健原接收該等訊息後,再以LINE將該等訊息洩漏予友人沈成輝 53 109年11月10日21時11分許 張:明天下午要去冠億 109年11月11日冠億電子遊戲場 黃健原接收該等訊息後,再以LINE將該等訊息洩漏予友人即冠億電子遊戲場負責人陳中和 54 106、107年間某時 無對話紀錄,惟內容與基隆市政府就所轄工商業之聯合稽查相關事項有關 106、107年間某時金鴻利電子遊戲場 黃健原接收該等訊息後,再以LINE將該等訊息洩漏予金鴻利電子遊戲場負責人馮玉如 附表2(張存秀與王泓四共同洩密之犯行) 編號 洩密時間 張存秀與王泓四之對話內容 洩漏之稽查日期、稽查對象 備註 1 108年3月11日13時16分許 張:等等要去忠二路2店 108年3月11日高興電子遊戲場 無 2 108年4月11日8時50分許 張:明天下午要去全遊 108年4月12日全遊電子遊戲場 王泓四接收該等訊息後,再以LINE或撥打行動電話之方式,將該等訊息洩漏予全遊電子遊戲場負責人王孟雯 3 108年5月6日11時55分許 張:下午要去忠二店 王:62嗎 108年5月6日高興電子遊戲場 無 4 108年5月17日9時10分許 張:晚上我要去愛五路店買咖啡喔,八點過喔 108年5月17日朋億電子遊戲場 無 5 108年7月18日10時24分許 張:晚上要去62號全遊 王:幾點 張:8點出發 108年7月18日全遊電子遊戲場 王泓四接收該等訊息後,再以LINE或撥打行動電話之方式,將該等訊息洩漏予全遊電子遊戲場負責人王孟雯 6 108年9月9日8時37分許 張:下午要去62號全遊 108年9月9日全遊電子遊戲場 王泓四接收該等訊息後,再以LINE或撥打行動電話之方式,將該等訊息洩漏予全遊電子遊戲場負責人王孟雯 7 108年10月6日18時46分許 張:明天要去全遊但不是我去喔! 王:幾點 張:2點 108年10月7日全遊電子遊戲場 王泓四接收該等訊息後,再以LINE或撥打行動電話之方式,將該等訊息洩漏予全遊電子遊戲場負責人王孟雯 8 108年11月28日9時46分許 張:下午要去全遊 王:12月出來了嗎 張:有呀!忘了給!哈哈哈 張:108年12月聯合稽查出勤表圖片 108年11月28日全遊電子遊戲場 王泓四接收該等訊息後,再以LINE或撥打行動電話之方式,將該等訊息洩漏予全遊電子遊戲場負責人王孟雯 9 109年3月9日8時27分許 張:明天下午去全遊 109年3月10日全遊電子遊戲場 王泓四接收該等訊息後,再以LINE或撥打行動電話之方式,將該等訊息洩漏予全遊電子遊戲場負責人王孟雯 10 109年6月29日9時10分許 張:下午要去全遊 109年6月29日全遊電子遊戲場 王泓四接收該等訊息後,再以LINE或撥打行動電話之方式,將該等訊息洩漏予全遊電子遊戲場負責人王孟雯 11 109年11月5日13時34分許 張:等等要去全遊 109年11月5日全遊電子遊戲場 王泓四接收該等訊息後,再以LINE或撥打行動電話之方式,將該等訊息洩漏予全遊電子遊戲場負責人王孟雯 附表3(張存秀與馮玉如共同洩密之犯行) 編號 洩密時間 張存秀與馮玉如之對話內容 洩漏之稽查日期、稽查對象 備註 1 108年3月23日17時15分許 張:哈哈哈很久沒去你家真的26日晚上8點至10點左右要去喔,但不是我耶! 108年3月26日金鴻利電子遊戲場 無 108年3月26日15時23分許 張:提醒今天晚上要去你家要記得喔 2 108年5月20日11時34分許 張:下午我要去你家 108年5月20日金鴻利電子遊戲場 無 3 108年7月25日10時15分許 張:下午要去你家 馮:好,要麻煩你一下,如果有要去金統帥也跟我說一下 張:星期一才剛去耶 馮:收到 張:你那時又多這家嘿嘿 馮:那不是我的,細節改天喝咖啡再說 108年7月25日金鴻利電子遊戲場 無 4 108年9月15日19時38分許 張:星期五20號晚上要去你家喝咖啡但不是我去!在麻煩你喔! 108年9月20日金鴻利電子遊戲場 無 5 108年11月3日16時39分許 張:明天下午要去你家 108年11月4日金鴻利電子遊戲場 無 6 109年3月4日20時31分許 張:明天下午記得要去你家喔 109年3月5日金鴻利電子遊戲場 無 7 109年6月19日12時17分許 馮:今天要喝咖啡嗎 張:結果晚上沒空取消了因為再忙想說下午再告知然後應該會改成下星期二下午再喝 109年6月23日金鴻利電子遊戲場 無 109年6月22日19時55分許 張:你送的東西收到了 張:明天再確認是否要去你家2點前張:我再賴告知你 張:沒有賴就是不去喔 109年6月23日金鴻利電子遊戲場 無 109年6月23日13時39分許 張:等等我要去你家 109年6月23日金鴻利電子遊戲場 無 8 109年8月5日21時12分許 張:8月7日星期五下午我要去你家吃飯 109年8月7日金鴻利電子遊戲場 無 9 109年9月24日18時52分許 張:謝謝你送的咖啡 張:星期一下午 要去宮成良田 109年9月28日宮城良田電子遊戲場 馮玉如接收該等訊息後,再以LINE電話之方式,將該等訊息洩漏予宮城良田電子遊戲場員工葉欣書 10 109年10月19日20時34分許 張:10/21星期三晚上要去你家買咖啡(但不是我去買喔) 109年10月21日金鴻利電子遊戲場 無 109年10月20日18時42分許 張:明天要晚上去你家買咖啡要記得喔 109年10月21日金鴻利電子遊戲場 無 11 109年11月10日13時36分許 張:等等要去宮成 馮:宮城整修內部 張:是喔。那可叫他先關門。 馮:是的。 通話1:05 張:我回來了可以繼續開門裝潢了 109年11月10日宮城良田電子遊戲場 馮玉如接收該等訊息後,再以LINE電話之方式,將該等訊息洩漏予宮城良田電子遊戲場員工葉欣書 附表4(張存秀與張金祥共同洩密之犯行) 編號 洩密時間 張存秀與張金祥之對話內容 洩漏之稽查日期、稽查對象 備註 1 108年3月3日11時20分許 張:3月5日星期二下午要去百貨及地下室逃生門的地方要注意!然後告知這天不是我去喔! 108年3月5日國鈺電子遊戲場 張金祥接收該等訊息後,直接至國鈺電子遊戲場,以口頭告知方式將該等訊息洩漏予國鈺電子遊戲場負責人徐永祥或其他現場工作人員 2 108年4月1日8時32分許 張:下午我要去金島喔! 108年4月1日金島電子遊戲場 張金祥接收該等訊息後,直接至金島電子遊戲場,以口頭告知方式將該等訊息洩漏予金島電子遊戲場負責人簡溫銓或其他現場工作人員 3 108年4月11日8時49分許 張:明天下午要去孝二及東明 108年4月12日國鈺電子遊戲場、第一電子遊戲場 張金祥接收該等訊息後,分別直接至國鈺電子遊戲場、第一電子遊戲場,以口頭告知方式將該等訊息洩漏予國鈺電子遊戲場負責人徐永祥或其他現場工作人員及第一電子遊戲場負責人童翊銘或其他現場工作人員 4 108年8月1日13時40分許 張:明天下午要去你們家 108年8月2日第一電子遊戲場 張金祥接收該等訊息後,直接至第一電子遊戲場,以口頭告知方式將該等訊息洩漏予第一電子遊戲場負責人童翊銘或其他現場工作人員 5 108年11月6日19時3分許 張:明天下午要去百貨看地下室和1.2樓 108年11月7日國鈺電子遊戲場 張金祥接收該等訊息後,直接至國鈺電子遊戲場,以口頭告知方式將該等訊息洩漏予國鈺電子遊戲場負責人徐永祥或其他現場工作人員 6 108年12月17日20時28分許 張:星期五要去你們家喔 108年12月20日第一電子遊戲場 張金祥接收該等訊息後,直接至第一電子遊戲場,以口頭告知方式將該等訊息洩漏予第一電子遊戲場負責人童翊銘或其他現場工作人員 7 109年3月2日20時34分許 張:記得明天下午要去愛四路店但不是我去喔 109年3月3日金島電子遊戲場 張金祥接收該等訊息後,直接至金島電子遊戲場,以口頭告知方式將該等訊息洩漏予金島電子遊戲場負責人簡溫銓或其他現場工作人員 8 109年3月16日20時43分許 張:記得明天要去孝二店3樓 109年3月17日國鈺電子遊戲場 張金祥接收該等訊息後,直接至國鈺電子遊戲場,以口頭告知方式將該等訊息洩漏予國鈺電子遊戲場負責人徐永祥或其他現場工作人員 9 109年3月18日22時49分許 張:明天要去東明店 109年3月19日第一電子遊戲場 張金祥接收該等訊息後,直接至第一電子遊戲場,以口頭告知方式將該等訊息洩漏予第一電子遊戲場負責人童翊銘或其他現場工作人員 10 109年4月27日13時18分許 張:等等要去東明店 109年4月27日第一電子遊戲場 張金祥接收該等訊息後,直接至第一電子遊戲場,以口頭告知方式將該等訊息洩漏予第一電子遊戲場負責人童翊銘或其他現場工作人員 11 109年5月5日13時43分許 張:等等要去百貨3樓 109年5月5日國鈺電子遊戲場 張金祥接收該等訊息後,直接至國鈺電子遊戲場,以口頭告知方式將該等訊息洩漏予國鈺電子遊戲場負責人徐永祥或其他現場工作人員 12 109年5月26日13時23分許 張:等等要去愛四路店 109年5月26日金島電子遊戲場 張金祥接收該等訊息後,直接至金島電子遊戲場,以口頭告知方式將該等訊息洩漏予金島電子遊戲場負責人簡溫銓或其他現場工作人員 13 109年6月24日13時17分許 張:晚上我要去東明店警察局行政科科長帶隊 109年6月24日第一電子遊戲場 張金祥接收該等訊息後,直接至第一電子遊戲場,以口頭告知方式將該等訊息洩漏予第一電子遊戲場負責人童翊銘或其他現場工作人員 14 109年7月2日13時11分許 張:等一下要去孝二店3樓 109年7月2日國鈺電子遊戲場 張金祥接收該等訊息後,直接至國鈺電子遊戲場,以口頭告知方式將該等訊息洩漏予國鈺電子遊戲場負責人徐永祥或其他現場工作人員 15 109年8月10日13時9分許至14時24分許 張:等等要去愛四路店 張:通話0:05 109年8月10日金島電子遊戲場 張金祥接收該等訊息後,直接至金島電子遊戲場,以口頭告知方式將該等訊息洩漏予金島電子遊戲場負責人簡溫銓或其他現場工作人員 16 109年8月12日11時20分許至13時43分許 張:昨天晚上有喵到下午要去東明店但承辦員還沒排出來無法確定等1點半過後再確認告知 張:等等確定要去喔 109年8月12日第一電子遊戲場 張金祥接收該等訊息後,直接至第一電子遊戲場,以口頭告知方式將該等訊息洩漏予第一電子遊戲場負責人童翊銘或其他現場工作人員 17 109年8月26日19時37分許 張:明天下午要去孝二店三樓 109年8月27日國鈺電子遊戲場 張金祥接收該等訊息後,直接至國鈺電子遊戲場,以口頭告知方式將該等訊息洩漏予國鈺電子遊戲場負責人徐永祥或其他現場工作人員 18 109年10月8日13時40分許 張:等等要去愛四路店 109年10月8日金島電子遊戲場 張金祥接收該等訊息後,直接至金島電子遊戲場,以口頭告知方式將該等訊息洩漏予金島電子遊戲場負責人簡溫銓或其他現場工作人員 19 109年10月12日13時42分許 張:等等要去東明店 109年10月12日第一電子遊戲場 張金祥接收該等訊息後,直接至第一電子遊戲場,以口頭告知方式將該等訊息洩漏予第一電子遊戲場負責人童翊銘或其他現場工作人員 20 109年10月28日7時53分許 張:昨天喵看到明天下午要去孝二店 109年10月29日國鈺電子遊戲場 張金祥接收該等訊息後,直接至國鈺電子遊戲場,以口頭告知方式將該等訊息洩漏予國鈺電子遊戲場負責人徐永祥或其他現場工作人員 附表5(張存秀與沈正雄共同洩密之犯行) 編號 洩密時間 張存秀與沈正雄之對話內容 洩漏之稽查日期、稽查對象 備註 1 108年1月2日9時31分許 張:下午要去忠一和忠二店 108年1月12日金優利電子遊戲場、欣利電子遊戲場 沈正雄接收該等訊息後,撥打電話至金優利電子遊戲場、欣利電子遊戲場,將該等訊息洩漏予金優利電子遊戲場、欣利電子遊戲場之現場工作人員 2 108年1月2日18時17分許 張:1月15日星期二下午要去孝三店然後再提醒您不是我去喔! 108年1月15日金世界電子遊戲場 沈正雄接收該等訊息後,撥打電話至金世界電子遊戲場,將該等訊息洩漏予金世界電子遊戲場之現場工作人員 3 108年3月11日13時15分許 張:等等要去忠一及二店 108年3月11日金優利電子遊戲場、欣利電子遊戲場 沈正雄接收該等訊息後,撥打電話至金優利電子遊戲場、欣利電子遊戲場,將該等訊息洩漏予金優利電子遊戲場、欣利電子遊戲場之現場工作人員 4 108年3月12日20時12分許 張:星期四要去孝三店 108年3月14日金世界電子遊戲場 沈正雄接收該等訊息後,撥打電話至金世界電子遊戲場,將該等訊息洩漏予金世界電子遊戲場之現場工作人員 5 108年4月15日8時23分許 張:奧廖明天晚上要去欣利喔 沈:今天4/15(一),還是明天4/16(二)早上 張:是明天8點的,晚上 沈:好的,感謝您,謝謝 張:1樓及2樓都要去 沈:好的,謝謝 張:在告知你明天帶隊科長是警察局行政科人員及一分局一位同仁所以要特別注意一下喔! 108年4月16日欣利電子遊戲場 沈正雄接收該等訊息後,撥打電話至欣利電子遊戲場,將該等訊息洩漏予欣利電子遊戲場之現場工作人員 6 108年5月11日10時13分許 張:星期五晚上要去孝三店是警察行政科帶隊但不是我去喔! 108年5月3日金世界電子遊戲場 沈正雄接收該等訊息後,撥打電話至金世界電子遊戲場,將該等訊息洩漏予金世界電子遊戲場之現場工作人員 7 108年5月16日13時18分許 張:等等要去忠一店 108年5月16日金優利電子遊戲場 沈正雄接收該等訊息後,撥打電話至金優利電子遊戲場,將該等訊息洩漏予金優利電子遊戲場之現場工作人員 8 108年5月21日11時48分許 張:下午要去欣利 108年5月21日欣利電子遊戲場 沈正雄接收該等訊息後,撥打電話至欣利電子遊戲場,將該等訊息洩漏予欣利電子遊戲場之現場工作人員 9 108年6月16日19時55分許 張:6月20日星期四要去金世界 108年6月20日金世界電子遊戲場 沈正雄接收該等訊息後,撥打電話至金世界電子遊戲場,將該等訊息洩漏予金世界電子遊戲場之現場工作人員 10 108年6月16日19時56分許 張:6月21晚上要去欣利但不是我去喔! 108年6月21日欣利電子遊戲場 沈正雄接收該等訊息後,撥打電話至欣利電子遊戲場,將該等訊息洩漏予欣利電子遊戲場之現場工作人員 108年6月19日8時56分許 張:星期五晚上有市府政風處同仁要配合去稽查請特別注意相關問題(如逃生安全門阻塞等等) 108年6月21日欣利電子遊戲場 沈正雄接收該等訊息後,撥打電話至欣利電子遊戲場,將該等訊息洩漏予欣利電子遊戲場之現場工作人員 11 108年6月25日7時56分許 張:晚上要去金優利但不是我去喔! 108年6月25日金優利電子遊戲場 沈正雄接收該等訊息後,撥打電話至金優利電子遊戲場,將該等訊息洩漏予金優利電子遊戲場之現場工作人員 12 108年7月25日10時16分許 張:下午要去金世界 108年7月25日金世界電子遊戲場 沈正雄接收該等訊息後,撥打電話至金世界電子遊戲場,將該等訊息洩漏予金世界電子遊戲場之現場工作人員 13 108年7月29日9時19分許 張:晚上要去金優利 108年7月29日金優利電子遊戲場 沈正雄接收該等訊息後,撥打電話至金優利電子遊戲場,將該等訊息洩漏予金優利電子遊戲場之現場工作人員 14 108年9月3日13時8分許 張:等等要去金世界 108年9月3日金世界電子遊戲場 沈正雄接收該等訊息後,撥打電話至金世界電子遊戲場,將該等訊息洩漏予金世界電子遊戲場之現場工作人員 15 108年9月15日19時27分許 張:明天下午我要去忠一和忠二店 108年9月16日金優利電子遊戲場、欣利電子遊戲場 沈正雄接收該等訊息後,撥打電話至金優利電子遊戲場、欣利電子遊戲場,將該等訊息洩漏予金優利電子遊戲場、欣利電子遊戲場之現場工作人員 16 108年10月22日8時8分許 張:下午要去金世界 108年10月22日金世界電子遊戲場 沈正雄接收該等訊息後,撥打電話至金世界電子遊戲場,將該等訊息洩漏予金世界電子遊戲場之現場工作人員 17 108年11月5日10時9分許 張:星期五晚上要去欣利但不是我去喔! 108年11月8日欣利電子遊戲場 沈正雄接收該等訊息後,撥打電話至欣利電子遊戲場,將該等訊息洩漏予欣利電子遊戲場之現場工作人員 18 108年12月2日9時17分許 張:下午要去金世界 108年12月2日金世界電子遊戲場 沈正雄接收該等訊息後,撥打電話至金世界電子遊戲場,將該等訊息洩漏予金世界電子遊戲場之現場工作人員 19 108年12月17日20時26分許 張:星期四下午要去欣利但不是我去喔 108年12月19日欣利電子遊戲場 沈正雄接收該等訊息後,撥打電話至欣利電子遊戲場,將該等訊息洩漏予欣利電子遊戲場之現場工作人員 20 109年3月4日20時32分許 張:3月6日星期五晚上要去金世界 109年3月6日金世界電子遊戲場 沈正雄接收該等訊息後,撥打電話至金世界電子遊戲場,將該等訊息洩漏予金世界電子遊戲場之現場工作人員 21 109年3月9日8時25分許 張:明天下午要去忠二店1,2樓 109年3月10日欣利電子遊戲場、泰恆電子遊戲場 沈正雄接收該等訊息後,分別撥打電話至欣利電子遊戲場,將該等訊息洩漏予欣利電子遊之現場工作人員,及以撥打電話或當面告知之方式,將該等訊息洩漏予泰恆電子遊戲場之負責人林大宏 22 109年5月5日13時42分許 張:等等要去金世界 109年5月5日金世界電子遊戲場 沈正雄接收該等訊息後,撥打電話至金世界電子遊戲場,將該等訊息洩漏予金世界電子遊戲場之現場工作人員 23 109年6月29日9時10分許 張:下午要去忠二店 109年6月29日欣利電子遊戲場 沈正雄接收該等訊息後,撥打電話至欣利電子遊戲場,將該等訊息洩漏予欣利電子遊戲場之現場工作人員 24 109年7月2日13時14分許 張:等一下要去金世界 109年7月2日金世界電子遊戲場 沈正雄接收該等訊息後,撥打電話至金世界電子遊戲場,將該等訊息洩漏予金世界電子遊戲場之現場工作人員 25 109年8月26日19時36分許 張:明天下午要去金世界 109年8月27日金世界電子遊戲場 沈正雄接收該等訊息後,撥打電話至金世界電子遊戲場,將該等訊息洩漏予金世界電子遊戲場之現場工作人員 26 109年9月24日22時16分許 張:明天下午要去欣利 109年9月25日欣利電子遊戲場 沈正雄接收該等訊息後,撥打電話至欣利電子遊戲場,將該等訊息洩漏予欣利電子遊戲場之現場工作人員 27 109年10月28日9時41分許 張:明天下午要去金世界 張:上週衛生局去查我尋問後哇哩勒是警察局欠績效說要配合單位的違規績效所以他們就約衛生單位去聯合稽查比較有違規件數 109年10月29日金世界電子遊戲場 沈正雄接收該等訊息後,撥打電話至金世界電子遊戲場,將該等訊息洩漏予金世界電子遊戲場之現場工作人員 28 109年11月5日13時33分許 張:等等要去忠二店 109年11月5日欣利電子遊戲場 沈正雄接收該等訊息後,撥打電話至欣利電子遊戲場,將該等訊息洩漏予欣利電子遊戲場之現場工作人員 附表6(張存秀洩密給莊雪嬌之犯行) 編號 洩密時間 張存秀與莊雪嬌之對話內容 洩漏之稽查日期、稽查對象 1 108年1月14日22時28分許 張:阿姐星期五下午2點至3點半左右要去你那 張:還有一件事情拜託你我們家老大說麻煩你這次送酒給他可以改換送紅酒嗎?哈哈哈!因為他說身體不好喝烈酒會傷身體所以現改喝點紅酒且還可以補血喔! 108年1月18日基隆育樂電子遊戲場 2 108年4月11日8時57分許 張:明天下午2點過後要去你家喔! 108年4月12日基隆育樂電子遊戲場 3 108年8月1日13時41分許 張:明天下午我要去你家喝咖啡 108年8月2日基隆育樂電子遊戲場 4 108年12月17日20時23分許 張:星期五下午要去你家 108年12月20日基隆育樂電子遊戲場 5 109年3月10日19時54分許 張:3月17星期二下午要去你那,但不是我去喔!不知道先後順序所以要麻煩小姐控制客人2點至4點左右不抽煙! 張:現在承辦員和科長做法和之前科長做法不一樣,我盡量告知、謝謝喔! 109年3月17日基隆育樂電子遊戲場 6 109年9月9日22時29分許 張:阿姐剛剛去辦公室有喵到星期五下午2點要去你那,可是不是我去喔!因為我那天要出差 109年9月11日基隆育樂電子遊戲場 7 109年11月10日20時33分許 張:阿姐我明天下午要去你家喔! 109年11月11日基隆育樂電子遊戲場 附表7(張存秀洩密給吳龍揚之犯行) 編號 洩密時間 張存秀與吳龍揚之對話內容 洩漏之稽查日期、稽查對象 1 108年7月30日11時13分許 張:星期五下午要去阿姐家 張:老大沒和我說是我當小偷看的喔 108年8月2日基隆育樂電子遊戲場 2 108年12月17日20時22分許 張:星期五下午要去阿姐家 張:哼!哇哩勒又沒告 知我是又當小偷看的真是的 張:有告知阿姐了他已經知道了 108年12月20日基隆育樂電子遊戲場 3 109年5月5日14時22分許 張:哈哈哈剛剛故意去問題剛好不小心有喵到5月19日要去阿姐那 吳:一樣是下午嗎 張:是的。是我去 吳:知道了。 張:嘿嘿。 吳:歐膩好棒棒 張:先這樣子到時當天在確認看有沒有更改。哈哈哈。先準備再說呀。不然沒什麼方法了。你碰到阿嬌姐在告知我就不告知了因為是喵到沒100分確定但有99分耶!哈哈哈 吳:好喔 109年5月19日基隆育樂電子遊戲場 4 109年11月10日20時30分許 張:歐爸我再辦公室喵看資料順便刷下班卡35分刷好直接回家就不去找你喔! 張:哈哈哈明天要去阿嬌姐那嘿嘿。 張:23:35見。 吳:好。 張:阿嬌姐已經告知他有看到了呀! 吳:明天有要來查喔 張:是的 吳:知道了。下午。 張:因為明天是老大帶對所以先來看。嗯嗯。 109年11月11日基隆育樂電子遊戲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