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1年度基簡字第86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竊盜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0 月 03 日
- 當事人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童鈺容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1年度基簡字第860號 聲 請 人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童鈺容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1年度 偵字第596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童鈺容竊盜,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下稱聲請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法律適用方面 (一)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二)爰審酌被告已有多次竊盜前科,素行非佳,其不思循正當途徑獲取生活所需,妄想以竊盜手段不勞而獲,法紀觀念顯有偏差,所為顯非可取;惟其於警詢及偵查中均坦承犯行,並已將所竊物品之價金共計新臺幣1,676元全部付清 ,業據其於偵查中供述在卷,告訴代理人王宥玲並表示被告於警局時已經付清所竊物品之價金,店家不需要任何賠償等語(偵卷第61頁),足認被告犯後態度良好;兼衡酌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所竊得財物之價值、高職畢業之智識程度(偵卷第19頁)、於警詢時自述無業而家境勉持之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本案不予宣告沒收 本件被告所竊得之如聲請書所載物品,並未扣案,為被告之犯罪所得,原均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規定予以 宣告沒收、追徵。然被告已支付所竊物品之全部價金予告訴人等情,業如前述,本院衡酌告訴人所受財產損害已獲賠償,如就被告此部分犯罪所得再予以沒收,尚有過苛之虞,爰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規定,不予宣告沒收。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3 日基隆簡易庭 法 官 藍君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敘述上訴理由,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3 日書記官 王一芳 附錄論罪法條: 刑法第320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1年度偵字第5961號被 告 童鈺容 女 59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里區○○○街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童鈺容於民國111年7月3日中午12時22分許,至基隆市○○區○ ○路000號地下一樓全聯福利中心麥金店購買商品,將旗山蕉 1袋、台灣桂丁土雞切塊、雞棒腿切塊各1盒、去骨油雞腿2 支、去骨醉雞腿4支、可果美蕃茄醬、桂冠沙拉、菜瓜布各1個及薯條1包置於購物籃中,欲結帳時,發覺其無足夠金錢 ,竟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竊盜犯意,先行結清菜瓜布1個及薯條1包,將上開購物籃置於店家防盜門旁,趁全聯福利中心麥金店副組長王宥玲不注意之際,將上開物品攜出,以此方式竊取上開物品。嗣經王宥玲察覺有異,調閱監視器畫面,報警處理,始悉上情。 二、案經王宥玲訴由基隆市警察局第四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童鈺容於警詢及偵訊時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告訴代理人王宥玲於警詢及偵訊時具結之證述相符,並有台灣善美的股份有限公司分店廢棄單1份及監視器 錄影畫面擷圖9張等在卷可稽,足認被告任意性自白確與事 實相符,其犯嫌洵堪認定。 二、核被告童鈺容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被告所竊取之旗山蕉1袋、台灣桂丁土雞切塊、雞棒腿切塊各1盒、去骨油雞腿2支、去骨醉雞腿4支、可果美蕃茄醬及桂冠沙拉各1個雖未據扣案,然被告已將上開價金共計新臺幣1,676元支付予告訴代理人王宥玲,是依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規定,爰不予聲請宣告沒收或追徵。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9 日檢 察 官 陳淑玲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5 日書 記 官 周浚瑋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0 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 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