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1年度基簡字第93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竊盜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5 月 31 日
- 當事人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吳明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1年度基簡字第930號 聲 請 人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明倚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4011 號),被告於本院審理中自白犯罪(原案號:111年度易字第320號),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改依簡易程序審理,茲判決如下: 主 文 吳明倚犯如附表二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二主文欄所示之刑(含主刑及沒收)。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拘役部分,應執行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 吳明倚為吉隆秀泰影城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吉隆公司)所經營之基隆秀泰影城(址設基隆市○○區○○路000號10樓)委託 清潔公司之外包清潔人員。吳明倚於附表一所示影城每日結束營業後,利用在影城內及辦公室內為清潔工作之際,分別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自民國110年10月9日凌晨2時35分 許至111年4月10日凌晨2時40分許止,各於附表一所示時間 ,著手在該影城辦公室內,以該公司鑰匙,開啟保險箱,搜尋吉隆公司留存於辦公室之現金,合計行竊59次。其中竊得款項部分,每次金額不等,總計竊取金額約新臺幣(下同)179,612元;辦公室未留存現金時,則未竊得款項而未遂。 嗣於111年4月10日上午9時30分許,吉隆公司會計林彤欣清 點保險箱時,發現短少500元而報告吉隆公司副理洪彥智, 經調閱監視器畫面追查,始悉上情。 二、證據 ㈠被告吳明倚於警詢、偵查及本院審理中之自白。 ㈡證人即秀泰影城副理洪彥智於警詢之供述、證人即秀泰影城法務人員石厚寬於偵查及本院審理中之供述。 ㈢秀泰影城偷竊事件紀錄、現金與現金袋照片、保證金收退表格、會計人員彙算表、鐵櫃零用金收支紀錄、現金出納簿(含發票、估貨單、送貨單及免用統一發票收據等資料)、現場監視畫面擷取照片、基隆市警察局第二分局信六路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及受(處)理案件證明單等件在卷可佐。 三、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所為:⑴如附表二所處有期徒刑部分,均係犯刑法第32 0條第1項之竊盜既遂罪;⑵如附表二所處拘役部分,均係犯刑法第320條第3項、第1項竊盜未遂罪。 ㈡又被告所犯如附表二(附表一)所示59罪各罪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核無實質上一罪或裁判上一罪之關係,為實質上數罪關係,應予分論併罰。公訴意旨認為被告多次、少量行竊,如附表一所示行為,係以一接續竊盜而為之一行為等語,惟其行為時間歷時約半年餘,且非每日均有竊盜行為,而各次犯罪時間及犯罪所得互有不同,客觀上可按其行為外觀,分別評價。是此部分公訴意旨,容或有誤。 ㈢又被告於本院審理中陳稱:如附表一次序2、3所示部分應該都有偷到錢,影像中有時候拿藍色袋子,有時候拿紅色袋子,只要有拿到袋子都有偷到錢,有打開櫃子的,應該有1、2次沒有偷到,但大部分有偷到錢。附表一次序41(即111年2月13日)有進去辦公室找財物,有無偷到錢,不記得等語(參本院易字卷審理筆錄第3-4頁)。互參被告所述及監視畫 面顯示,依罪證有疑,利於被告原則,認為如附表二所處拘役部分,係已著手於竊盜犯行之實行但尚未得手財物,為未遂,故均依刑法第25條第2項規定,按既遂犯之刑度減輕之 。 ㈣爰審酌被告自陳:國中畢業之智識程度,從事清潔員工作,小康之家庭生活經濟狀況;其恣意竊取他人財物,顯然欠缺尊重他人財產權之法治觀念,兼衡其於本院審理中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行為時間次數及竊取財物之價值等一切情狀,核情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斟酌被告上開所犯各罪之刑期總和,其犯罪次數及各次犯行犯罪時間各節,分別定其應執行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沒收 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如附表二主文沒收欄所示被 告竊取之現金部分,為被告各該次犯行之犯罪所得總和,既尚未返還被害人,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之 規定諭知沒收、追徵。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454條第1項,刑法第320條 第1項、第3項、第2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第6款、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判決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明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唐先恆提起公訴,檢察官陳虹如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1 日刑事第六庭 法 官 呂美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敘述上訴理由,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1 日書記官 謝怡均 論罪科刑附錄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即111年度偵字第4011號起訴書附表) 附表二(主文) 編號 犯罪事實 主文(罪刑) 主文(沒收) 一 附表一次序1 吳明倚犯竊盜未遂罪,處拘役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拾柒萬玖仟陸佰壹拾貳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二 附表一次序2 吳明倚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三 附表一次序3 吳明倚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四 附表一次序4 吳明倚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五 附表一次序5 吳明倚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六 附表一次序6 吳明倚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七 附表一次序7 吳明倚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八 附表一次序8 吳明倚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九 附表一次序9 吳明倚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十 附表一次序10 吳明倚犯竊盜未遂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十一 附表一次序11 吳明倚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十二 附表一次序12 吳明倚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十三 附表一次序13 吳明倚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十四 附表一次序14 吳明倚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十五 附表一次序15 吳明倚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十六 附表一次序16 吳明倚犯竊盜未遂罪,處拘役貳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十七 附表一次序17 吳明倚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十八 附表一次序18 吳明倚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十九 附表一次序19 吳明倚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二十 附表一次序20 吳明倚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二十一 附表一次序21 吳明倚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二十二 附表一次序22 吳明倚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二十三 附表一次序23 吳明倚犯竊盜未遂罪,處拘役参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二十四 附表一次序24 吳明倚犯竊盜未遂罪,處拘役参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二十五 附表一次序25 吳明倚犯竊盜未遂罪,處拘役参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二十六 附表一次序26 吳明倚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二十七 附表一次序27 吳明倚犯竊盜未遂罪,處拘役参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二十八 附表一次序28 吳明倚犯竊盜未遂罪,處拘役参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二十九 附表一次序29 吳明倚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三十 附表一次序30 吳明倚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三十一 附表一次序31 吳明倚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三十二 附表一次序32 吳明倚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三十三 附表一次序33 吳明倚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三十四 附表一次序34 吳明倚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三十五 附表一次序35 吳明倚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三十六 附表一次序36 吳明倚犯竊盜未遂罪,處拘役参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三十七 附表一次序37 吳明倚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三十八 附表一次序38 吳明倚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三十九 附表一次序39 吳明倚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四十 附表一次序40 吳明倚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四十一 附表一次序41 吳明倚犯竊盜未遂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四十二 附表一次序42 吳明倚犯竊盜未遂罪,處拘役参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四十三 附表一次序43 吳明倚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四十四 附表一次序44 吳明倚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四十五 附表一次序45 吳明倚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四十六 附表一次序46 吳明倚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四十七 附表一次序47 吳明倚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四十八 附表一次序48 吳明倚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四十九 附表一次序49 吳明倚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五十 附表一次序50 吳明倚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五十一 附表一次序51 吳明倚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五十二 附表一次序52 吳明倚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五十三 附表一次序53 吳明倚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五十四 附表一次序54 吳明倚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五十五 附表一次序55 吳明倚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五十六 附表一次序56 吳明倚犯竊盜未遂罪,處拘役参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五十七 附表一次序57 吳明倚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五十八 附表一次序58 吳明倚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五十九 附表一次序59 吳明倚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