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1年度智附民字第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2 月 20 日
- 當事人便利帶有限公司、黃世杰、許忠陽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1年度智附民字第1號 原 告 便利帶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世杰 訴訟代理人 江溪濱 被 告 許忠陽 全速配股份有限公司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陳宥任 上列被告因本院111年度智易字第2號妨害秘密罪案件,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聲明、陳述如附件之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則否認有何刑事妨害秘密之犯行。 三、按審理第23條案件之附帶民事訴訟,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者,應以判決駁回之,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27條第1項定有明文。本件被告許忠 陽被訴刑法第317條妨害秘密罪、違反營業秘密法等案件, 屬於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組織法第3條第2款前段所定刑事案件,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23條規定屬於地方法院管轄即本院所管轄之案件,嗣經本院諭知無罪判決在案,原告雖另主張被告全速配股份有限公司應與被告許忠陽負連帶賠償責任,然依前開規定,均應以判決駁回本件附帶民事訴訟,且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四、據上論結,應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27條第1項前段,判 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0 日刑事第三庭審判長 法 官 簡志龍 法 官 施添寶 法 官 顏偲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非對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0 日書記官 李紫君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