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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矚訴字第1號

過失致死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3 月 07 日

法官簡志龍施添寶顏偲凡

公訴人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蘇秋雅
選任辯護人
何乃隆律師

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一一一年十一月十七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事實」欄關於被害人姓名「鍾英哲」之記載均更正為「鐘英哲」。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而刑事裁判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司法院大法官第43號解釋參照)。

二、查本件原判決原本及其正本事實欄內關於被害人姓名「鍾英哲」之記載,顯均係誤寫,且此誤寫並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爰依首揭解釋意旨,裁定更正為「鐘英哲」。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 法 官 簡志龍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7   日

法 官 施添寶

法 官 顏偲凡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7   日

書記官 李紫君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1年度矚訴字第1號於民國 112 年 03 月 07 日裁判,案由為過失致死,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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