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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522號

定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7 月 29 日

法官周霙蘭

聲請人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陳永宗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1年度執聲字第266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陳永宗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陳永宗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本院判決確定如附表,經受刑人請求定應執行刑,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陳永宗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確定在案,有各該刑事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考。茲檢察官以受刑人聲請(參111年度執聲字第266號卷第2頁聲請狀),且本院為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考量法律之外部性及內部性界限、受刑人所犯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販賣第二級毒品、竊盜各罪間之關係(侵害法益、罪質異同、時空密接及獨立程度)及受刑人對對本件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案件之意見(參本院卷第49頁)等因素,就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合併定其應執行刑為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四庭法 官 周霙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9  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洪儀君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受刑人陳永宗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竊盜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2年8月  犯  罪  日  期  109年10月18日 110年1月5日 110年1月11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  度  案  號  新北地檢110年度偵字第9290號 基隆地檢110年度偵字第4587號 基隆地檢110年度偵字第5338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新北地院     基隆地院     基隆地院  案    號 110年度審訴字第 488號 110年度基簡字第 573號 111年度訴字第 19號  判決日期 110年7月30日 110年9月10日 111年3月31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新北地院     基隆地院     基隆地院  案    號 110年度審訴字第 488號 110年度基簡字第 573號 111年度訴字第 19號  判    決確定日期 110年9月8日 110年10月13日 111年4月28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是      否 備           註  新北地檢110年度執字第8222號(基隆地檢110年度執助字第460號) 基隆地檢110年度執字第1689號 基隆地檢111年度執字第956號   編號1、2曾經本院以110 年度聲字第 1036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1月確定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1年度聲字第522號於民國 111 年 07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定應執行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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