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522號
- 聲請人
-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陳永宗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1年度執聲字第266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陳永宗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陳永宗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本院判決確定如附表,經受刑人請求定應執行刑,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陳永宗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確定在案,有各該刑事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考。茲檢察官以受刑人聲請(參111年度執聲字第266號卷第2頁聲請狀),且本院為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考量法律之外部性及內部性界限、受刑人所犯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販賣第二級毒品、竊盜各罪間之關係(侵害法益、罪質異同、時空密接及獨立程度)及受刑人對對本件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案件之意見(參本院卷第49頁)等因素,就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合併定其應執行刑為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四庭法 官 周霙蘭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受刑人陳永宗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竊盜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2年8月 犯 罪 日 期 109年10月18日 110年1月5日 110年1月11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 度 案 號 新北地檢110年度偵字第9290號 基隆地檢110年度偵字第4587號 基隆地檢110年度偵字第5338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新北地院 基隆地院 基隆地院 案 號 110年度審訴字第 488號 110年度基簡字第 573號 111年度訴字第 19號 判決日期 110年7月30日 110年9月10日 111年3月31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新北地院 基隆地院 基隆地院 案 號 110年度審訴字第 488號 110年度基簡字第 573號 111年度訴字第 19號 判 決確定日期 110年9月8日 110年10月13日 111年4月28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是 否 備 註 新北地檢110年度執字第8222號(基隆地檢110年度執助字第460號) 基隆地檢110年度執字第1689號 基隆地檢111年度執字第956號 編號1、2曾經本院以110 年度聲字第 1036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1月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