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29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9 月 15 日
- 法官簡志龍、藍君宜、施添寶
- 被告黃維光、黃秀玉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293號 公 訴 人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維光 黃秀玉 上列被告等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 第8585號),本院合議庭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黃維光、黃秀玉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黃維光於本院111年9月14日準備程序時自白坦述:我有收到並看過起訴書,對起訴書所載犯罪事實,我認罪,同意改以簡易判決處刑,請從輕量刑等語明確,核與被告黃秀玉於本院111年9月14日準備程序時自白坦述:我有收到並看過起訴書,對起訴書所載犯罪事實,我認罪,是因為他們公司員工說好,所以我貪便,所以我才沒有拿去蓋章,同意改以簡易判決處刑,請從輕量刑等語情節大致相符,與被害人即臺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之告訴代理人林連宏於本院111年9月14日準備程序時指述:「被告黃維光在本公司表現很好,一時不慎,請鈞院酌予考量,請從輕量刑,給予被告黃維光緩刑之機會。」等語情節大致符合,並有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辦理共同供應契約及小額採購作業 要點、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區管理處108 年12月23日台水一操字第1080012582號函及附件(估價單)、108 年12月19日台水一操字第1080012860號函及附件(貢寮場二期原水取水口攔油索更換案簽呈、詠旭營造工程有限公司估價單、凱創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報價單等資料)、凱創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報價單、詠旭工程營造有限公司估價單、工程、財務、勞務款付款申請書、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區管理處108 年11月29日台水一操字第1080012241號函及附件:「貢寮場二期原水取水口攔油索汰換」工程小額採購案資料、臺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暫行組織規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件在卷可稽【見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8585號卷,第13至15頁、第21頁、第23至40頁、第51至53頁、第59至61頁、第79至82頁、第83頁、第85頁、第91至197頁、第253至260頁】。因此,本院合議庭認為本件 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爰裁定如上。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5 日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簡志龍 法 官 藍君宜 法 官 施添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5 日書記官 陳怡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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