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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重附民字第11號

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11 月 17 日

法官簡志龍施添寶顏偲凡

原告
劉○詠 (年籍資料詳卷)
原告
陳○貞 (年籍資料詳卷)
被告
蘇秋雅
被告
天大地方自然文化有限公司
被告
上1人代表人
兼被告
張文賢
被告
涂淑芳

上列被告蘇秋雅因過失致死案件(本院111年度矚訴字第1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案被告蘇秋雅因本院111年度矚訴字第1號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對其及其雇用人即被告天大地方自然文化有限公司、該公司之代表人即被告張文賢、該公司之實際負責人即被告涂淑芳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7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簡志龍

法 官 施添寶

法 官 顏偲凡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7  日

書記官 李紫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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