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1年度重附民字第1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1 月 17 日
- 當事人吳○貞、鐘○欣、鐘○語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重附民字第14號 原 告 吳○貞 (年籍資料詳卷) 鐘○欣 (年籍資料詳卷) 鐘○語 (年籍資料詳卷) 上2人法定代 理人 兼原告 蔡○穎 (年籍資料詳卷) 被 告 蘇秋雅 天大地方自然文化有限公司 上1人代表人 兼 被 告 張文賢 被 告 涂淑芳 上列被告蘇秋雅因過失致死案件(本院111年度矚訴字第1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487 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案被告蘇秋雅因本院111年度矚訴字第1號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對其及其雇用人即被告天大地方自然文化有限公司、該公司之代表人即被告張文賢、該公司之實際負責人即被告涂淑芳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7 日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簡志龍 法 官 施添寶 法 官 顏偲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7 日書記官 李紫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