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4 分鐘讀完全文 1,395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金重訴字第1號

112年度金重訴字第1號

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1 月 13 日

法官石蕙慈姜晴文李岳

                   112年度金訴字第8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13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46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72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98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207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235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386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392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419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535號

                   113年度金訴字第53號

                  113年度金訴字第119號

                  113年度金訴字第128號

                  113年度金訴字第138號

上訴人
即被告
許凱傑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3年9月27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上訴期間為二十日,自送達判決後起算;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49條前段及第362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許凱傑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27日判決在案,有上開判決存卷可查。嗣上開判決送達被告之住所「基隆市○○區○○路000號1樓」,113年7月10日由被告本人親自簽收,此有本院送達證書1份可稽(見111年度金重訴字第1號卷十一第293頁),從而,該判決於113年7月10日即對被告生合法送達之效力,故被告提起上訴之合法期間,自送達生效之翌日起算20日,於113年7月30日即行屆滿。惟被告於113年11月8日始提出本件上訴,此有被告所提刑事上訴狀上所蓋收狀章可憑,被告之上訴顯已逾期,揆諸首開說明,其上訴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且無從補正,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前段、第455條之1第3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石蕙慈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3  日

                 法 官 姜晴文

                 法 官 李 岳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3  日

                 書記官 張景欣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1年度金重訴字第1號於民國 113 年 11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