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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1年度附民字第133號

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3 月 31 日

法官齊潔周霙蘭李辛茹

原告
周惠芬
被告
張益峰

沈果中

李張崴

葉文傑

吳銘宏(原名簡銘宏)

洪佳薇

蔡奕婕

蔡貽君

林易成

許清泉

游佳蓉

簡鈺輝

林宗毅

上列被告因本院110年度金訴字第96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由

一、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又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88條、第50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是違背上開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期間此一須具備之法律程式者,法院即應以起訴程式不合法為由,駁回原告之訴。

二、查本件被告張益峰、吳銘宏、洪佳薇、沈果中、蔡奕婕、蔡貽君、李張崴、蔡文傑、林易成、許清泉、游佳蓉、簡鈺輝、林宗毅等13人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本院以110年度金訴字第96號、110年度金訴字第113號、110年度金訴字第161號、111年度金訴字第15號等受理在案,其中被告張益峰、沈果中、李張崴及葉文傑部分,均於民國111年2月8日言詞辯論終結,且均定於111年3月31日宣判在案;被告吳銘宏、洪佳薇、蔡貽君、許清泉、游佳蓉、簡鈺輝部分,均於111年1月4日言詞辯論終結,被告蔡奕婕部分,於111年1月6日言詞辯論終結,被告林易成部分,於111年1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被告林宗毅部分,於111年1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並均已於111年1月25日宣判在案,此有本院審判筆錄、宣判筆錄在卷可稽。然原告遲至上開被告於本院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後之111年2月21日始向本院具狀提起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等情,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及其上所蓋本院收文戳章印文為憑,是原告於上開被告張益峰、吳銘宏、洪佳薇、沈果中、蔡奕婕、蔡貽君、李張崴、蔡文傑、林易成、許清泉、游佳蓉、簡鈺輝、林宗毅等13人刑事部分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向本院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揆諸前揭說明,其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又原告此部分之訴既經本院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附麗,爰併駁回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齊 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31  日

法 官 周霙蘭

法 官 李辛茹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7   日

書記官 陳彥端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1年度附民字第133號於民國 111 年 03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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