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1年度附民字第55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5 月 31 日
- 當事人吉隆秀泰影城股份有限公司、廖治德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附民字第555號 原 告 吉隆秀泰影城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治德 送達代收人石厚寬(住○○市○○○路○段00巷0000號0樓) 被 告 吳明倚 上列被告因111年度基簡字第930號竊盜等案件(原案號:111年 度易字第320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又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案件之附帶民事訴訟,準用第501條或第504條之規定。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第505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二、經查,被告吳明倚因竊盜案件,經原告吉隆秀泰影城股份有限公司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部分,核有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之情形,爰依上揭法律規定,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1 日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曾淑婷法 官 鄭富容法 官 呂美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1 日書記官 謝怡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