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1年度附民字第72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2 月 07 日
- 法官謝昀芳
- 法定代理人蔡篤昌
- 原告全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高德興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1年度附民字第722號 原 告 全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篤昌 被 告 高德興 上列被告因本院111年度易字第449號竊盜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事 實 一、原告訴之聲明、事實理由及其證據,均引用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影本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被訴竊盜案件,業經本院判決無罪在案,揆諸前開規定,原告提起之附帶民事訴訟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7 日刑事第四庭 法 官 謝昀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本判決如不服,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本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7 日書記官 陳維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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