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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1年度附民字第72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1 年 12 月 07 日
  • 法官
    謝昀芳
  • 法定代理人
    蔡篤昌

  • 原告
    全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高德興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1年度附民字第722號 原 告 全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篤昌 被 告 高德興 上列被告因本院111年度易字第449號竊盜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事 實 一、原告訴之聲明、事實理由及其證據,均引用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影本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被訴竊盜案件,業經本院判決無罪在案,揆諸前開規定,原告提起之附帶民事訴訟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7   日刑事第四庭 法 官 謝昀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本判決如不服,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本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7   日書記官 陳維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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