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1年度附民字第722號
- 原告
- 全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篤昌
- 被告
- 高德興
上列被告因本院111年度易字第449號竊盜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
一、原告訴之聲明、事實理由及其證據,均引用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影本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被訴竊盜案件,業經本院判決無罪在案,揆諸前開規定,原告提起之附帶民事訴訟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