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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1年度附民字第722號

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12 月 07 日

法官謝昀芳

原告
全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篤昌
被告
高德興

上列被告因本院111年度易字第449號竊盜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

一、原告訴之聲明、事實理由及其證據,均引用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影本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被訴竊盜案件,業經本院判決無罪在案,揆諸前開規定,原告提起之附帶民事訴訟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本判決如不服,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本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7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謝昀芳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7   日

書記官 陳維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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