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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基簡附民字第5號

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1 月 16 日

法官劉桂金姜晴文施又傑

原告
東永德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耀東
被告
王若芠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112年度基簡字第31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 劉桂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6 日

法 官 姜晴文

法 官 施又傑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連珮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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