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附民字第530號
- 原告
- 張家瑗
- 被告
- 蔡明虹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4079號、第4514號、4624號、第4947號、第5003號),經本院以112年度金訴字第336號案件受理,而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之損害賠償事件,嗣被告於本院112年8月22日準備程序時,就被訴事實均為自白坦認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知被告、檢察官簡易判決處刑意旨,並經被告、檢察官同意後,本院認本件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裁定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基金簡字第134號)。惟查,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之損害賠償事件,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之損害賠償事件移送本院之民事庭,特此裁定。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簡志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