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附民字第744號
- 原告
- 江武俊 (年籍資料詳卷)
- 送達代收人
- 蔡騏安 (地址詳卷)
- 被告
- 劉 員
- 被告
- 路易威鐙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 上一人代表人
- 李香諄
上列被告劉員因傷害案件(本院112年度易字第520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劉員因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其中劉員所涉刑事案件,業經本院以112年度易字第520號判決有罪在案,而被告路易威鐙保全股份有限公司雖非上開刑事案件中之被告,然係劉員之僱用人,依民法第188條第1項規定為應負連帶賠償責任之人,原告對路易威鐙保全股份有限公司一併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屬有據。又本件民事請求部分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