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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交簡上附民字第3號

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8 月 28 日

法官曾淑婷鄭富容施又傑

原告
林鳳美
訴訟代理人
盧天成律師
被告
謝載民
被告
捷飛計程車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陳冠旭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12年度交簡上字第15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 官 曾淑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8 日

法 官 鄭富容

法 官 施又傑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黃瓊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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