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2年度交簡上附民字第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8 月 28 日
- 當事人林鳳美、謝載民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交簡上附民字第3號 原 告 林鳳美 訴訟代理人 盧天成律師 被 告 謝載民 捷飛計程車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陳冠旭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12年度交簡上字第15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 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8 日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 官 曾淑婷 法 官 鄭富容 法 官 施又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8 日書記官 黃瓊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