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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原交重附民字第1號

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5 月 11 日

法官曾淑婷呂美玲謝昀芳

原告
鄭添文
原告
余玟珍
原告
余舜元
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俊吉律師
被告
曾孝文
被告
環全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李治皜

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本院111年度原交訴字第6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曾孝文、環全交通股份有限公司因過失致死案件(本院111年度原交訴字第6號),經原告鄭添文、余玟珍、余舜元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首揭法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 官 曾淑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1  日

                 法 官 呂美玲

                 法 官 謝昀芳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維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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