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原交重附民字第1號
- 原告
- 鄭添文
- 原告
- 余玟珍
- 原告
- 余舜元
- 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 林俊吉律師
- 被告
- 曾孝文
- 被告
- 環全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 李治皜
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本院111年度原交訴字第6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曾孝文、環全交通股份有限公司因過失致死案件(本院111年度原交訴字第6號),經原告鄭添文、余玟珍、余舜元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首揭法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 官 曾淑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