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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

112年度原重附民字第2號

賠償損害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10 月 17 日

法官石蕙慈

原告
劉政俊
被告
李穎謙

鄭友誠

黃郁惠

黎馥甄

尤健宇

胡恩豪

木新工程行

施翔維

聚祥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112年度原金訴字第34號),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附帶民事訴訟除本編有特別規定外,準用關於刑事訴訟之規定;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490條前段、第291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因有事證尚待確認、調查,故具再開辯論之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7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石蕙慈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呂宗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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