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2年度原重附民字第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賠償損害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10 月 17 日
- 法官石蕙慈
- 原告劉政俊
- 被告李穎謙、鄭友誠、黃郁惠、黎馥甄、尤健宇、胡恩豪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 112年度原重附民字第2號 原 告 劉政俊 被 告 李穎謙 鄭友誠 黃郁惠 黎馥甄 尤健宇 胡恩豪 木新工程行 施翔維 聚祥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112年度原金訴字第34號),經原告提起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附帶民事訴訟除本編有特別規定外,準用關於刑事訴訟之規定;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490條前段、第291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因有事證尚待確認、調查,故具再開辯論之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7 日刑事第四庭 法 官 石蕙慈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7 日書記官 呂宗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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