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
112年度原重附民字第2號
- 原告
- 劉政俊
- 被告
- 李穎謙
鄭友誠
黃郁惠
黎馥甄
尤健宇
胡恩豪
木新工程行
施翔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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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112年度原金訴字第34號),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附帶民事訴訟除本編有特別規定外,準用關於刑事訴訟之規定;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490條前段、第291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因有事證尚待確認、調查,故具再開辯論之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