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2年度原重附民字第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賠償損害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10 月 17 日
- 法官劉桂金、李岳、石蕙慈
- 原告劉政俊
- 被告李穎謙、鄭友誠、黃郁惠、黎馥甄、尤健宇、胡恩豪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原重附民字第2號 原 告 劉政俊 被 告 李穎謙 鄭友誠 黃郁惠 黎馥甄 尤健宇 胡恩豪 木新工程行 施翔維 聚祥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112年度原金訴字第34號),經原 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7 日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劉桂金 法 官 李岳 法 官 石蕙慈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7 日書記官 呂宗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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