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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2年度原重附民字第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賠償損害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2 年 10 月 17 日
  • 法官
    劉桂金李岳石蕙慈

  • 原告
    劉政俊
  • 被告
    李穎謙鄭友誠黃郁惠黎馥甄尤健宇胡恩豪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原重附民字第2號 原 告 劉政俊 被 告 李穎謙 鄭友誠 黃郁惠 黎馥甄 尤健宇 胡恩豪 木新工程行 施翔維 聚祥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112年度原金訴字第34號),經原 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7 日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劉桂金 法 官 李岳 法 官 石蕙慈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7 日書記官 呂宗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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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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