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1,003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原金訴字第17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314號

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1 月 17 日

法官曾淑婷呂美玲李謀榮

上訴人
即被告
楊凱翔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楊大維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2年10月23日第一審刑事判決(起訴案號:111年度偵字第5226號、第7516號、第7953號、第8593號、112年度偵字第1216號、第1907號,追加起訴案號:112年度偵字第3703號、第5182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楊凱翔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上訴理由。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定有明文。次按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2條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即被告楊凱翔固不服本院民國112年10月23日第一審刑事判決而提起上訴,惟核其既未敘明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上訴理由書,是本件上訴程式於法不合,應定期間命補正如主文所示,逾期未補正,即裁定駁回其上訴。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62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7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曾淑婷

          法 官 呂美玲

          法 官 李謀榮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黃瓊秋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2年度原金訴字第17號於民國 113 年 01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