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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單禁沒字第203號

宣告沒收(僅違禁物)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11 月 06 日

法官鄭虹眞

聲請人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邵永吉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2年度毒偵字第53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2年度聲沒字第22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扣案如附表編號一至五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邵永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下稱基隆地檢署)檢察官以112年度毒偵字第53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5包(驗餘淨重分別為0.220公克、0.185公克、0.285公克、0.182公克、0.236公克),屬違禁物,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第3項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甲基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定之第二級毒品,依同條例第11條第2項規定,不得持有,核屬違禁物,且依同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

三、經查,被告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基隆地檢署檢察官以112年度毒偵字第53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該案之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參,並經本院核閱相關卷宗屬實。該案查扣如附表編號一至五所示之白色透明晶體5包,經送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鑑驗,均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該公司111年11月25日毒品證物鑑定分析報告5紙在卷可稽(見112年度毒偵字第53號卷第88至92頁),堪認前揭扣案物屬第二級毒品,核屬違禁物,又盛裝上開甲基安非他命之包裝袋,衡情難與毒品完全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整體視為查獲之毒品。從而,聲請人就附表所示之違禁物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為有理由,應予准許。至鑑驗過程中因取樣消耗之毒品,既已滅失,自無庸宣告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6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鄭虹眞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6   日

書記官 陳冠伶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扣案物品 數量 備  註 一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淨重0.223公克、取樣0.003公克、驗餘淨重0.220公克)併同難以完全析離之包裝袋1只 1包 實驗室分析編號 DAB4011-1  二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淨重0.188公克、取樣0.003公克、驗餘淨重0.185公克)併同難以完全析離之包裝袋1只 1包 實驗室分析編號 DAB4011-2  三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淨重0.287公克、取樣0.002公克、驗餘淨重0.285公克)併同難以完全析離之包裝袋1只 1包 實驗室分析編號 DAB4011-3  四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淨重0.185公克、取樣0.003公克、驗餘淨重0.182公克)併同難以完全析離之包裝袋1只 1包 實驗室分析編號 DAB4011-4 五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淨重0.239公克、取樣0.003公克、驗餘淨重0.236公克)併同難以完全析離之包裝袋1只 1包 實驗室分析編號 DAB40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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