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2年度基智簡字第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違反商標法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10 月 12 日
- 當事人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蔡綺蓁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基智簡字第4號 聲 請 人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蔡綺蓁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偵字第524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蔡綺蓁犯商標法第九十七條意圖販賣而透過網路方式陳列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二、扣案如附表壹編號1至44所示侵害商標權之物,均沒收之。 三、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佰玖拾壹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如後附件之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5249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下稱聲請書 )之記載內容,並另補充、更正記載內容如下: ㈠證據部分,應補充記載:有法商克麗絲汀迪奧高巧股份有限公司委任貞觀法律事務所出具鑑定報告書。 ㈡更正記載部分: 1.聲請書「證據並所犯法條」欄一、第4行記載之「現場蒐 證照片」,應更正為「扣押物品照片」;同上第11行記載之「被告與新瑞宅股份有限公司簽立運輸協議書1份」, 應更正記載為「被告委由前員工陳姵妡與新瑞宅股份有限公司簽立之運輸協議書1份」。 2.聲請書附表編號5所記載之數量「18雙」,應更正記載為 「16雙」;同附表編號44所記載之數量「4件」,應更正 記載為「1件」。 二、論罪科刑 ㈠查,本件係因員警為查緝仿冒品而佯為購買,主觀上並無向被告買受之意思,是被告該販賣行為僅止於未遂,而商標法之販賣罪僅處罰既遂犯,未處罰未遂犯,故核被告蔡綺蓁所為,係犯商標法第97條後段之意圖販賣而透過網路方式陳列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又被告蔡綺蓁意圖販賣而輸入、持有仿冒商標商品之低度行為,應為意圖販賣而陳列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㈡再刑法上所稱「陳列」之行為,本具有延續性,係繼續犯之一種,故同一產品之陳列,無論行為時期之延長如何,當然構成一罪。職是,被告蔡綺蓁自民國110年9月30日起至111 年3月3日為警查獲時止,以帳號「Gracekr韓國童裝」名義 ,在臉書社團「3月 fashion(舊名稱為:菜寶福利社-童裝批發價格」公開刊登、販售仿冒NIKE、CHANEL等商標商品,係基於販賣仿冒商標商品而陳列之目的,所為之單一陳列行為之延續,應僅論以一罪。 ㈢被告蔡綺蓁意圖販賣而陳列數種仿冒商標之商品,係以一陳列行為同時侵害數商標專用權,而觸犯相同之罪名,為同種想像競合犯,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情節較重之意圖販賣而陳列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處斷。 ㈣茲審酌被告蔡綺蓁為一思慮成熟之成年人,不僅有多年網路販售之經驗,且亦知商標有辨識商品來源之功用,須經權利人投入入大量資金於商品行銷及品質改良並經歷相當時間,始能使商標具有代表一定品質之效果,竟為圖不法利益,意圖販賣而陳列仿冒國際知名品牌商標圖樣之商品,對於商標專用權人潛在市場利益造成侵害,亦使民眾對商品價值判斷形成混淆,有礙交易秩序,復間接影響我國致力保護智慧財產權之國際聲譽,所為實有不該,兼衡其雖未與告訴人或被害人達成和解或調解,然其所得利益非鉅,且其中被害人之一義商固喜歡固喜公司亦不予提出告訴,並考量被告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及被告之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暨其自述高職畢業之教育程度、從事服務業、家庭經濟狀況勉持(見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5240號卷第11頁被 告警詢筆錄「受詢問人」欄)等一切情狀,爰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用示懲儆。 三、本件沒收或追徵之理由分述如下: ㈠按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定有明文。準此,如附表壹編號1至44所示均係侵害商標權之物,均應 依上揭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宣告沒收之。 ㈡又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38條之1 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查,被告透過販賣「CHANEL」商標圖案之上衣給警方,而取得之新臺幣(下同)191元( 即匯款金額246元,經扣掉運費60元後,因被告與物流公司 簽訂之基本運費金額為1件55元,故被告犯罪所得尚需再加 上5元之利潤,即{246元-【60+5】}=191元),為被告因犯 罪所獲得之金錢,乃被告之犯罪所得,應依刑法第38條之1 第1項規定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 沒收時,依同條第3款規定追徵其價額。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六、本案經檢察官江柏青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2 日基隆簡易庭法 官 施添寶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2 日書記官 黃瓊秋 附表壹: 編號 扣案商品名稱 數量 備 註 1 仿冒「Converse」商標之鞋子 18雙 第1箱 2 仿冒「NIKE」商標之鞋子 28雙 第2箱 3 仿冒「NIKE」商標之鞋子 18雙 第3箱 4 仿冒「NIKE」商標之鞋子 16雙 第4箱 5 仿冒「NIKE」商標之鞋子 16雙 第5箱 6 仿冒「NIKE」商標之鞋子 20雙 第6箱 7 仿冒「NIKE」商標之鞋子 21雙 第7箱 8 仿冒「NIKE」商標之帽子 2件 第7箱 9 仿冒「NIKE」商標之包包 1件 第7箱 10 仿冒「NIKE」商標之襪子 64件 第7箱 11 仿冒「NIKE」商標之服飾 40件 第8箱 12 仿冒「NIKE」商標之衣服 54件 第9箱 13 仿冒「NIKE」商標之褲子 40件 第10箱 14 仿冒「NIKE」商標之褲子 52件 第11箱 15 仿冒「ADIDAS」商標之鞋子 2雙 第12箱 16 仿冒「ADIDAS」商標之襪子 3件 第12箱 17 仿冒「ADIDAS」商標之服飾 36件 第12箱 18 仿冒「ADIDAS」商標之褲子 25件 第12箱 19 仿冒「HERMES」商標之包包 21件 第13箱 20 仿冒「DIOR」商標之衣服 2件 第13箱 21 仿冒「DIOR」商標之褲子 2件 第13箱 22 仿冒「DIOR」商標之鞋子 4雙 第13箱 23 仿冒「DIOR」商標之包包 1件 第13箱 24 仿冒「DIOR」商標之髮飾品 1件 第13箱 25 仿冒「LV」商標之包包 5件 第13箱 26 仿冒「Celine」商標之包包 1件 第13箱 27 仿冒「Celine」商標之吊飾 1件 第13箱 28 仿冒「Celine」商標之手機殼 3件 第13箱 29 仿冒「Celine」商標之褲子 10件 第13箱 30 仿冒「CHANEL」商標之鞋子 62雙 第14箱 31 仿冒「CHANEL」商標之衣服 1件 第14箱(警方採證物) 32 仿冒「CHANEL」商標之衣服 32件 第15箱 33 仿冒「CHANEL」商標之包包 25件 第15箱 34 仿冒「CHANEL」商標之帽子 9件 第15箱 35 仿冒「CHANEL」商標之髮飾品 5件 第15箱 36 仿冒「CHANEL」商標之襪子 42件 第15箱 37 仿冒「CHANEL」商標之褲子 19件 第15箱 38 仿冒「Celine」商標之衣服 72件 第16箱 39 仿冒「GUCCI」商標之鞋子 14雙 第17箱 40 仿冒「GUCCI」商標之衣服 2件 第17箱 41 仿冒「GUCCI」商標之褲子 2件 第17箱 42 仿冒「Prada」商標之衣服 48件 第17箱 43 仿冒「Prada」商標之帽子 5件 第17箱 44 仿冒「Prada」商標之包包 1件 第17箱 總計 627件、 219雙。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商標法第97條(罰則) 明知他人所為之前二條商品而販賣,或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5萬元以下罰金;透過電子媒體或網路方式為之者,亦同。 附件: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2年度偵字第5249號被 告 蔡綺蓁 女 35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市○○區○○○路00巷00號3 樓 居基隆市○○區○○路000○0號2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選任辯護人 蔡岳泰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蔡綺蓁為址設基隆市○○區○○路00巷00號「綺莉企業社」負責 人,明知附表所示商標圖樣,為附表所示公司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下稱智慧財產局)註冊登記,均各取得商標權,指定使用於包含衣褲、鞋子、包包等商品上,且仍在商標權期間內,未經商標權人之同意或授權,不得於同一或類似商品使用近似或相同商標,亦不得販賣、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或輸入使用相同或近似註冊商標之同一或類似商品,且附表所示商標之商品在市場行銷多年,為業界及消費大眾所共知,詎渠竟基於販賣仿冒商標商品犯意,於民國110年9月30日起,在基隆市○○區○○○街00號4樓居所,利用網際網路申設臉 書帳號「Gracekr韓國童裝」,並於臉書社團「3月 fashion(舊名稱為:菜寶福利社-童裝批發價格」公開刊登、販售 仿冒NIKE、CHANEL等商標商品予不特定顧客牟利,並將販售上揭仿冒商品所得款項,匯入綺莉企業社向玉山商業銀行所申設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內。嗣警方於網路巡邏時發 現上揭所販售商品價格,與市價有顯著差異,遂佯為顧客以新臺幣(下同)246元(含運費60元)價格,購買附表編號31號之仿冒CHANEL商標之上衣1件,經收受商品送鑑定確認係仿冒商標商品後,於111年3月3日下午2時45分許,持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核發之搜索票,至上址居所執行搜索後,當場查獲並扣得如附表編號1至44所示之仿冒商標商品,始查悉上 情。 二、案經德商阿迪達斯公司、法商埃爾梅斯國際公司、法商路易威登馬爾悌耶公司訴由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移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蔡綺蓁於偵查中坦承不諱,並有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1年度聲搜字第69號搜索票、內政部警政 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搜索及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查扣數量一覽表、侵權市值一覽表、現場蒐證照片、基隆市政府110年10月15日基府產商參字第1100139282號函所檢附商 業登記抄本1份、通聯調閱查詢單1張、被告於臉書粉專「Gracekr韓國童裝」刊登、販售仿冒NIKE、CHANEL等商標商品 頁面截圖畫面8張、警方採證購得仿冒CHANEL商標之上衣及 包裹外包裝照片、採證物鑑定報告書、警方採證購得仿冒CHANEL商標之上衣之訂單明細、轉帳紀錄等資料、新竹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包裹編號0000000000號寄件人資料、被告與新瑞宅股份有限公司簽立運輸協議書1份、財政部關務署111年2 月17日台關緝字第1111003951號函所檢附進口貨物報單資料1份、台灣耐基商業有限公司匡威分公司委任理律法律事務 所出具鑑定報告書、台灣耐基商業有限公司委任理律法律事務所出具鑑定報告書、德商阿迪達斯公司委任貞觀法律事務所出具鑑定報告書、法商埃爾梅斯國際公司委任貞觀法律事務所出具鑑定報告書、法商路易威登馬爾悌耶公司委任國際通商法律事務所出具鑑定報告書、法商賽玲有限公司出具鑑定報告書、義商固喜歡固喜公司委任恒鼎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出具鑑定報告書、瑞士商香奈兒股份有限公司委任台灣薈萃商標有限公司出具鑑定報告書、盧森堡商普瑞得有限公司出具鑑定報告書各1份等附卷可資佐證,是被告上開任意 性自白與事實相符,足堪採信,被告犯嫌堪予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商標法第97條後段之透過網路販賣侵害商標權商品罪嫌。又被告以一行為同時侵害附表所示公司之商標權,為想像競合犯,請依刑法第55條前段之規定從一重處斷。至扣案附表所示仿冒商標商品,請依商標法第98條之規定宣告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5 日檢 察 官 江柏青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4 日書 記 官 邱品儒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商標法第97條 (罰則) 明知他人所為之前二條商品而販賣,或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 5 萬元以下罰金;透過電子媒體或網路方式為之者,亦同。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附表: 編號 扣案商品名稱 數量 備 註 1 仿冒「Converse」商標之鞋子 18雙 第1箱 2 仿冒「NIKE」商標之鞋子 28雙 第2箱 3 仿冒「NIKE」商標之鞋子 18雙 第3箱 4 仿冒「NIKE」商標之鞋子 16雙 第4箱 5 仿冒「NIKE」商標之鞋子 18雙 第5箱 6 仿冒「NIKE」商標之鞋子 20雙 第6箱 7 仿冒「NIKE」商標之鞋子 21雙 第7箱 8 仿冒「NIKE」商標之帽子 2件 第7箱 9 仿冒「NIKE」商標之包包 1件 第7箱 10 仿冒「NIKE」商標之襪子 64件 第7箱 11 仿冒「NIKE」商標之服飾 40件 第8箱 12 仿冒「NIKE」商標之衣服 54件 第9箱 13 仿冒「NIKE」商標之褲子 40件 第10箱 14 仿冒「NIKE」商標之褲子 52件 第11箱 15 仿冒「ADIDAS」商標之鞋子 2雙 第12箱 16 仿冒「ADIDAS」商標之襪子 3件 第12箱 17 仿冒「ADIDAS」商標之服飾 36件 第12箱 18 仿冒「ADIDAS」商標之褲子 25件 第12箱 19 仿冒「HERMES」商標之包包 21件 第13箱 20 仿冒「DIOR」商標之衣服 2件 第13箱 21 仿冒「DIOR」商標之褲子 2件 第13箱 22 仿冒「DIOR」商標之鞋子 4雙 第13箱 23 仿冒「DIOR」商標之包包 1件 第13箱 24 仿冒「DIOR」商標之髮飾品 1件 第13箱 25 仿冒「LV」商標之包包 5件 第13箱 26 仿冒「Celine」商標之包包 1件 第13箱 27 仿冒「Celine」商標之吊飾 1件 第13箱 28 仿冒「Celine」商標之手機殼 3件 第13箱 29 仿冒「Celine」商標之褲子 10件 第13箱 30 仿冒「CHANEL」商標之鞋子 62雙 第14箱 31 仿冒「CHANEL」商標之衣服 1件 第14箱(警方採證物) 32 仿冒「CHANEL」商標之衣服 32件 第15箱 33 仿冒「CHANEL」商標之包包 25件 第15箱 34 仿冒「CHANEL」商標之帽子 9件 第15箱 35 仿冒「CHANEL」商標之髮飾品 5件 第15箱 36 仿冒「CHANEL」商標之襪子 42件 第15箱 37 仿冒「CHANEL」商標之褲子 19件 第15箱 38 仿冒「Celine」商標之衣服 72件 第16箱 39 仿冒「GUCCI」商標之鞋子 14雙 第17箱 40 仿冒「GUCCI」商標之衣服 2件 第17箱 41 仿冒「GUCCI」商標之褲子 2件 第17箱 42 仿冒「Prada」商標之衣服 48件 第17箱 43 仿冒「Prada」商標之帽子 5件 第17箱 44 仿冒「Prada」商標之包包 4件 第17箱 總計 846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