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o · 學習📖 法律人公認 · 必修判決書怎麼快速讀懂一起讀判決創辦人蕭奕弘律師|法官/檢察官/律師三視角|貫串國考底層邏輯看課程內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4 分鐘讀完全文 1,322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撤緩字第24號

撤銷緩刑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4 月 12 日

法官顏偲凡

聲請人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國若茵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詐欺案件,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112年度執聲字第12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國若茵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國若茵因詐欺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於民國111年2月14日以110年度金訴字第107號等(聲請書誤載為111年度金訴字第107號等,應予更正)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8月,緩刑3年,於111年6月13日確定在案。復於緩刑期前即109年10月26日至109年10月27日更犯詐欺罪,經臺灣高等法院於111年11月29日以111年度上訴字第370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4月,於112年1月7日確定。核受刑人所為,已合於刑法第75條第1項第2款所定撤銷緩刑宣告之原因,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規定聲請撤銷等語。

二、按受緩刑之宣告,於緩刑前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逾6月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者,撤銷其宣告;前項撤銷之聲請,於判決確定後6月以內為之,刑法第75條第1項第2款、第2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因詐欺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於111年2月14日以110年度金訴字第107號、第288號、第328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8月,緩刑3年,於111年6月13日確定在案。復於緩刑前即109年10月26日至109年10月27日更犯詐欺罪,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10年度金訴字第195號、111年度金訴字第159號、第339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受刑人上訴後,再經臺灣高等法院於111年11月29日以111年度上訴字第3705號判決上訴駁回,於112年1月7日確定等情,有前開各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足認受刑人確係於緩刑前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逾6月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且聲請人係於後案判決確定後6月以內即112年3月21日向本院提出聲請,有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函上本院收狀戳在卷可憑,核與刑法第75條第1項第2款、第2項之規定相符。從而,聲請人聲請撤銷受刑人上開緩刑之宣告,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2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顏偲凡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2  日

書記官 李紫君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2年度撤緩字第24號於民國 112 年 04 月 12 日裁判,案由為撤銷緩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相關課程

讀到這裡,下一步可以學的:

  • 判決實戰這門課教你拆解判決書結構、快速定位爭點。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