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撤緩字第24號
- 聲請人
-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國若茵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詐欺案件,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112年度執聲字第12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國若茵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國若茵因詐欺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於民國111年2月14日以110年度金訴字第107號等(聲請書誤載為111年度金訴字第107號等,應予更正)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8月,緩刑3年,於111年6月13日確定在案。復於緩刑期前即109年10月26日至109年10月27日更犯詐欺罪,經臺灣高等法院於111年11月29日以111年度上訴字第370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4月,於112年1月7日確定。核受刑人所為,已合於刑法第75條第1項第2款所定撤銷緩刑宣告之原因,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規定聲請撤銷等語。
二、按受緩刑之宣告,於緩刑前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逾6月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者,撤銷其宣告;前項撤銷之聲請,於判決確定後6月以內為之,刑法第75條第1項第2款、第2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因詐欺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於111年2月14日以110年度金訴字第107號、第288號、第328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8月,緩刑3年,於111年6月13日確定在案。復於緩刑前即109年10月26日至109年10月27日更犯詐欺罪,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10年度金訴字第195號、111年度金訴字第159號、第339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受刑人上訴後,再經臺灣高等法院於111年11月29日以111年度上訴字第3705號判決上訴駁回,於112年1月7日確定等情,有前開各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足認受刑人確係於緩刑前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逾6月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且聲請人係於後案判決確定後6月以內即112年3月21日向本院提出聲請,有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函上本院收狀戳在卷可憑,核與刑法第75條第1項第2款、第2項之規定相符。從而,聲請人聲請撤銷受刑人上開緩刑之宣告,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