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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易字第254號

詐欺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10 月 17 日

法官施又傑

公訴人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廖廷誠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8916號),被告於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後,檢察官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廖廷誠犯詐欺得利罪,處拘役2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除證據部分補充「被告廖廷誠於本院準備、審判、協商程序時之自白」外,其餘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如附件)之記載。

二、認罪協商

㈠、本案經檢察官與被告於審判外達成協商之合意且被告已認罪,其合意內容為:被告犯刑法第339條第2項之詐欺得利罪,願受拘役2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之宣告(被告已賠償全部犯罪所得予告訴人陳立霖,故不另聲請沒收犯罪所得)。

㈡、經查,上開協商合意並無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所列情形之一,檢察官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爰不經言詞辯論,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協商判決,合予敘明。

三、應適用之法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2項、第455條之8 、第273條之1第1項、第284條之1、第299條第1項前段。

四、本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第2款、第4款、第6款、第7款所定情形之一,或違反同條第2項規定者外,不得上訴。

五、如有上開可得上訴情形,得自收受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

六、本案經檢察官唐先恆提起公訴,檢察官陳虹如到庭執行職務。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普通詐欺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第2款、第4款、第6款、第7款所定情形之一,或違反同條第2項規定者外,不得上訴。如有前揭除外情形,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7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施又傑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連珮涵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1年度偵字第8916號
  被告 廖廷誠 男 41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路000巷0號6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
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廖廷誠於民國000年00月0日下午4時許,在李偉民(另以111
    年度調偵字第305號為不起訴處分)與陳立霖合租之基隆市○
    ○區○○街000巷00弄0號5樓房中,拾得陳立霖之097***-
    *34號(詳細號碼詳卷)手機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利益,
    於如附表所示之時間,盜用陳立霖手機之付費功能,分別購
    入超遊國際有限公司(下稱超遊公司,英文名稱ARC PLAY L
    TD CO.)發行之手機遊戲「金好運娛樂城」之遊戲幣「金幣
    包」、網銀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網銀公司)發行之手機
    遊戲「星城online遊戲點」、向上國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下稱向上公司)發行之手機遊戲「老子有錢老幣」及蘋果公
    司網路商店之網路服務,合計盜刷成功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35960元。陳立霖其後接獲手機帳單,始知手機遭盜用而
    報警,經警及檢察官循線查獲。
二、案經陳立霖訴由基隆市警察局第一分局報告及檢察官簽分偵
    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本案之證據如下:
  ㈠被告廖廷誠於警詢及檢察官訊問時之供述:確有拾得告訴人 
    陳立霖之手機,後來拿給同案被告李偉民,同案被告李偉民
    用告訴人手機買了遊戲幣,有分到一部分,坦承詐欺等語。
  ㈡同案被告李偉民於警詢及檢察官訊問時之供述:坦承用告訴
    人的手機購買遊戲幣,手機是被告拿給伊的,伊不知道手機
    是被告的,有將購得的遊戲幣一半分給被告等語。
  ㈢告訴人陳立霖於警詢及檢察官訊問時之指訴:手機不知在何
    處遺失,接到帳單才知道遭到盜刷等語。
  ㈣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及0000000000號門號申登人資
    料: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之申登人均為被告,0000
    000000號申登人為坦克土木包工業(負責人為被告之父廖德
    聰)。 
  ㈣告訴人手機小額付款繳款通知書:證明告訴人手機確有本案
    之刷卡付費紀錄之事實。
  ㈤向上公司提供「老子有錢」會員帳號中,帳號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gle之註冊電話為0000000000號,會員暱稱
    為廖小軒,帳號stu0820之註冊電話為0000000000號,會員
    暱稱為「我來比有錢0000000」,提供廖小軒帳號之儲值紀
    錄如附表,故本案之儲值額,均係儲值至以0000000000號註
    冊之廖小軒帳號。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第2項之詐欺得利罪嫌,被告
    之犯罪所得約1萬8000元,據告訴人稱已清償6000元,尚未
    清償之1萬2000元請予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
    執行沒收時,請諭知追徵其價額。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致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8  日
                           檢 察 官 唐  先  恆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9    日
                           書 記 官 徐  柏  仁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普通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
物交付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50 萬元以
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李偉民、廖連誠案件附表              本表金額均為新臺幣元
次序 盜刷時間 交易序號 交易狀況說明 購買項目名稱 金額 儲值之會員帳號 會員暱稱 會員註冊電話 1 16:40:15 Z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交易成功 超遊公司ARC PLAY LTD金好運娛樂城金幣包 3000    2 16:53:11 iTunes   MS2F766JS 交易成功 iTunes   MS2F766JS 330    3 16:56:14 iTunes   MVGD9F36NZ 交易成功 iTunes   MVGD9F36NZ 1050    4 17:09:58 Z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交易成功 網銀公司星城online遊戲點 100    5 17:14:21 Z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交易成功 超遊公司ARC PLAY LTD金好運娛樂城金幣包 3000    6 17:16:15 Z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交易成功 超遊公司ARC PLAY LTD金好運娛樂城金幣包 3000    7 17:18:50 Z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交易成功 超遊公司ARC PLAY LTD金好運娛樂城金幣包 3000    8 17:22:06 Z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交易成功 向上公司老子有錢老幣 5090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gle 廖小軒 0000000000 9 17:23:13 Z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交易成功 向上公司老子有錢老幣 5090 stu820 我來比有錢0000000 0000000000 10 17:41:31 Z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交易成功 超遊公司ARC PLAY LTD金好運娛樂城金幣包 3000    11 19:38:59 iTunes   MS2GX2ZT4D 交易成功 iTunes  MS2GX2ZT4D 1050    12 19:39:18 iTunes   MS2GX2ZV93 交易成功 iTunes  MS2GX2ZV93 1050    13 19:39:36 iTunes   MS2GX2ZWM2 交易成功 iTunes  MS2GX2ZWM2 1050    14 19:54:29 iTunes   MVQVSBH0GH 交易成功 iTunes  MVQVSBH0GH 1050    15 19:56:13 iTunes   MVQVSBH82W 交易成功 iTunes  MVQVSBH82W 1050    16 19:56:31 iTunes   MVQVSBH9BV 交易成功 iTunes  MVQVSBH9BV 1050    17 19:56:47 iTunes   MVQVSBHBKT 交易成功 iTunes  MVQVSBHBKT 1050    18 19:57:02 iTunes   MVQVSBHDN1 交易成功 iTunes  MVQVSBHDN1 1050    19 19:57:40 iTunes   MVQVSBHH7V 超過額度上限 iTunes  MVQVSBHH7V 1050    20 19:57:56 iTunes   MVQVSBHJD2 交易成功 iTunes  MVQVSBHJD2 570    21 20:03:07 iTunes   MVQVSBJ9Y3  iTunes  MVQVSBJ9Y3 330    
★盜刷日期均為110年10月6日。
★合計盜刷金額為37010元,扣除超過度上限之1050元,則為3596
  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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