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易字第733號
- 公訴人
-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賀琨証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834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賀琨証與告訴人張陳平分別為基隆市暖暖區源遠路193巷「綠堤社區」之住戶、管理員,詎被告竟基於妨害名譽之犯意,於民國000年00月00日下午5時許,在上址住戶得出入綠堤社區廣場之管理室,無故辱罵告訴人「幹你娘」之語,並對告訴人表示「你是要害社區的人,你真大尾,你永遠就是來欺負社區,你罵我罵到我沒有房子可以住」等不實言論,足以貶損告訴人之人格及社會評價。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公然侮辱、同法第310條第1項之誹謗等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告訴,又其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本件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為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公然侮辱、同法第310條第1項之誹謗等罪嫌,惟上揭罪嫌,依同法第314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被告與告訴人達成和解,告訴人亦於本院案件繫屬中具狀撤回對於被告之告訴,有撤回告訴狀1紙附卷可憑,依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宜愔提起公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