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羈字第192號
- 聲請人
-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葉沛儒 (現於法務部○○○○○○○○○○羈押中)
- 選任辯護人
- 廖泓翔律師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羈押,本院於中華民國112年12月15日所為之羈押裁定即押票,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羈押裁定即押票之羈押期間及起算日欄所載「自112年12月15日起羈押5月」之記載,應更正為「自112年12月15日起羈押2月」
。
理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案羈押裁定即押票之羈押期間及起算日欄所載「自112年12月15日起羈押5月」,應係「自112年12月15日起羈押2月」之誤寫,該部分誤載既不影響全案情節與裁定本旨,揆諸前開規定,爰以裁定更正如主文所載。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