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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附民字第530號

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8 月 31 日

法官簡志龍藍君宜施添寶

原告
張家瑗
被告
蔡明虹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4079號、第4514號、4624號、第4947號、第5003號),經本院以112年度金訴字第336號案件受理,而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之損害賠償事件,嗣被告於本院112年8月22日準備程序時,就被訴事實均為自白坦認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知被告、檢察官簡易判決處刑意旨,並經被告、檢察官同意後,本院認本件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裁定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基金簡字第134號)。惟查,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之損害賠償事件,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之損害賠償事件移送本院之民事庭,特此裁定。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簡志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31 日

法 官 藍君宜

法 官 施添寶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怡文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2年度附民字第530號於民國 112 年 08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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