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2年度附民字第68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3 年 06 月 14 日
  • 法官
    王福康施又傑李辛茹

  • 當事人
    安心食品服務股份有限公司陳守陽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附民字第688號 原 告 安心食品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茂雄 訴訟代理人 黃建達 被 告 陳守陽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基簡字第450號毀棄損壞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之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安心食品服務股份有限公司對被告陳守陽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符合前述規定,應將之移送本院之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4 日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王福康 法 官 施又傑 法 官 李辛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4  日書記官 李品慧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2年度附民…」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