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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附民字第744號

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4 月 22 日

法官吳佳齡周霙蘭顏偲凡

原告
江武俊 (年籍資料詳卷)
送達代收人
蔡騏安 (地址詳卷)
被告
劉 員
被告
路易威鐙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上一人代表人
李香諄

上列被告劉員因傷害案件(本院112年度易字第520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劉員因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其中劉員所涉刑事案件,業經本院以112年度易字第520號判決有罪在案,而被告路易威鐙保全股份有限公司雖非上開刑事案件中之被告,然係劉員之僱用人,依民法第188條第1項規定為應負連帶賠償責任之人,原告對路易威鐙保全股份有限公司一併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屬有據。又本件民事請求部分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2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吳佳齡

法 官 周霙蘭

法 官 顏偲凡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2  日

書記官 李紫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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