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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基簡附民字第64號

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6 月 03 日

法官曾淑婷鄭富容呂美玲

原告
余玉瑛
被告
李麗燕

上列被告因113年度基簡字第1276號毀棄損壞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李麗燕因毀棄損壞案件,經原告余玉瑛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核有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之情形,爰依上揭法律規定,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曾淑婷

                法 官 鄭富容

                法 官 呂美玲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   日

                書記官 林則宇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3年度基簡附民字第64號於民國 114 年 06 月 03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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