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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959號

聲請沒入保證金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9 月 25 日

法官施又傑

聲請人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林明憲

具 保 人 林恆碩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113年度執聲沒字第3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林恆碩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3萬元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林恆碩因被告林明憲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3萬元,由具保人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該被告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之規定,應沒入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同法第121條第1項亦有明定。

三、經查,被告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指定保證金3萬元,由具保人於民國111年7月7日繳納後,被告已獲釋放,而被告所涉犯行,嗣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12年度上訴字第272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年4月確定;聲請人即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乃依法傳喚被告到案執行,並通知具保人應偕同或督促被告到庭報到,惟被告無正當理由不到案執行,復經拘提無著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監在押紀錄表、刑事被告保證書、國庫存款收款書、被告及具保人之戶籍資料查詢結果、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送達證書、電話紀錄表、拘票及報告書等件附卷可稽。又本院裁定時被告亦未在監、所執行或羈押,復經本院依職權查明屬實,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1份在卷足憑。綜上,足認被告確已逃匿,揆諸前揭說明,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之,聲請人聲請沒入具保人原繳納之保證金,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2項、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5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施又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5  日

書記官 連珮涵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3年度聲字第959號於民國 113 年 09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沒入保證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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