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3年度交附民字第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2 月 01 日
- 當事人蕭仁宗、宋四維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交附民字第1號 原 告 蕭仁宗 被 告 宋四維 觔斗雲聯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群盛 訴訟代理人 吳藺薇 上列被告因過失致重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簡志龍 法 官 施添寶 法 官 藍君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書記官 張晏甄